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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旅游类立法的协调优化

摘要

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近年来积极与其他产业相融合,规模不断扩大,新业态大量涌现,有效促进了国家经济的平稳运行。旅游业迅速从观光游览扩张到旅游餐饮、旅游住宿、文化体验、文创设计等一系列关联产业。旅游业发展迅猛,随之也暴露出相关立法缺位的问题,包括立法理念陈旧、类别简单、缺乏特色等制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性因素。以江苏省为例,结合江苏省旅游产业特色,运用词频分析等手段,分析省级旅游地方立法与设区的市旅游立法的内容、数量、类别,发现目前省市旅游立法之间存在立法理念滞后、协调性缺失、特色不鲜明的问题,并从理念化、精准化、鲜明化三个方面提出了地方旅游立法的优化路径。

作者

魏扬智 ,兰州大学金融犯罪与反洗钱法律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立法学。
陈婧 ,法学博士,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立法学、刑法学。

参考文献 查看全部 ↓
  • 1.《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2号),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2-01/20/content_5669468.htm,2021年12月22日发布。
  • 2.梁田:《美国农业旅游立法对我国“乡村振兴”法治建设的启示》,《财经科学》2019年第2期。
  • 3.印伟:《地方旅游法律体系的完善研究——以江苏省为例》,《人民论坛》2016年第31期。
  • 4.王德刚:《“双循环”背景下旅游高质量发展与用地政策创新研究》,《贵州社会科学》2022年第1期。
  • 5.杨晶星:《新时代地方立法的江苏实践与探索》,《中国司法》2022年第4期。
  • 6.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2021~2022年中国旅游发展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2。

地方旅游类立法的协调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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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引言
  • 一 旅游类地方立法理论研究现状
  • 二 江苏省旅游业立法现状
    1. (一)省级层面旅游业立法现状
    2. (二)设区的市旅游行业立法现状
  • 三 江苏省旅游类上下位法之间存在的问题
    1. (一)地方性上下位法立法理念陈旧
    2. (二)上下位法协调性、体系性缺失
    3. (三)地市级下位法地方特色模糊
  • 四 协调优化省市之间地方性立法的路径
    1. (一)转变立法理念实现以人为本
    2. (二)构建多领域多层次的系统化旅游立法网
    3. (三)打造凸显区域特色的地方性旅游法律
  • 五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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