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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数据开放立法的回顾与展望

摘要

随着政府数据开放进程的日益深入,以公共数据为基础的大数据产业在不断发展,公共数据立法已成为国家大数据战略的重点制度建设方向。在《数据安全法》出台前,贵州、浙江、上海等地在公共数据开放立法方面进行了非常有益的立法探索,这些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数据安全法》针对政务(公共)数据开放制度进行法律确认和专门规范。《数据安全法》出台后,各地公共数据开放立法仍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公共数据开放的立法方案至少包括了公共数据开放专门立法模式、公共数据专门立法模式、数据综合立法模式、数字经济立法模式等。《数据安全法》对公共数据开放的法律确认,为中国公共数据开放奠定了法律基础,而地方立法则为公共数据开放提供了更加全面的制度保障。展望未来,公共数据开放还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安全制度的实施体系、探索构建公共数据权属制度、健全完善公共数据开发利用保障制度。

作者

郭兵 ,法学博士,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特聘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数据法学。
谢真强 ,工学硕士,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大数据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工程师,研究方向为数据治理。
孟小钰 ,浙江理工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数据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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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数据开放立法的回顾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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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引言:大数据发展的重点立法工程
  • 一 公共数据开放的立法回顾
    1. (一)《数据安全法》出台前的公共数据开放立法
      1. 1.贵州立法探索
      2. 2.浙江立法探索
      3. 3.上海市立法探索
    2. (二)《数据安全法》出台后的公共数据开放立法
      1. 1.公共数据开放专门立法的继续推进
      2. 2.公共数据专门立法中的公共数据开放制度
      3. 3.数据综合立法中的公共数据开放制度
      4. 4.数字经济立法中的公共数据开放制度
  • 二 公共数据开放的立法展望
    1. (一)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安全制度的实施体系
      1. 1.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安全制度规范体系
      2. 2.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安全运行管理体系
      3. 3.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安全技术防护体系
    2. (二)探索构建公共数据权属制度
      1. 1.公共数据公权保障进路
      2. 2.政府数据开放许可制度
    3. (三)健全完善公共数据开发利用保障制度
      1. 1.技术标准制度
      2. 2.公众参与制度
      3. 3.法律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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