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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生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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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国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现为澳门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澳门政府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前委员,澳门刑事法研究会名誉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及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特聘教授。专著主要有《刑事立法导论》《澳门刑法总论》《基本法与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澳门刑法》《澳门刑法研究》《澳门刑法各论(上)》《澳门刑法研究(续)》,主编的著作主要有《澳门法律新论》(繁体字版,上中下册)《澳门法律新论(简体字版,上下卷)》《澳门特别刑法概论》《澳门刑事法(实体法)研究》《澳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文选·法律卷》《赃款赃物跨境移交、私营贿赂及毒品犯罪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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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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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杀人罪
- (一)“杀人罪”的行为客体
- 1.生命的开始
- 2.生命的结束
- (二)“杀人罪”与不纯正不作为犯
- (三)“杀人罪”与法条竞合犯
- (四)“杀人罪”与结果加重犯
- (五)“杀人罪”的犯罪竞合
- (六)“杀人罪”与客体认识错误
- (一)“杀人罪”的行为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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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加重杀人罪
- (一)加重情节的指引性罪状
- (二)加重情节的列举性罪状
- (三)立法思考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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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减轻杀人罪
- (一)减轻情节的具体内涵
- 1.因可理解之激动情绪而杀人
- 2.因怜悯、绝望而杀人
- 3.因受重要的社会价值观或道德价值观的动机所支配而杀人
- (二)“减轻杀人罪”与“加重杀人罪”的认定
- (三)“减轻杀人罪”与特别减轻刑罚制度
- (一)减轻情节的具体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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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杀婴罪
- (一)“杀婴罪”的行为客体
- (二)“杀婴罪”的行为主体
- (三)“杀婴罪”的客观要素
- 1.“杀婴罪”的时间要素
- 2.“杀婴罪”的精神要素
- (四)“杀婴罪”的主观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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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应被害人请求而杀人罪
- (一)被害人请求的真实性
- 1.请求的认真性
- 2.请求的坚决性
- 3.请求的明示性
- (二)“安乐死”引发的争议
- (三)不作为构成的“应被害人请求而杀人罪”
- (四)“应被害人请求而杀人罪”与“加重杀人罪”的认定
- (一)被害人请求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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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怂恿、帮助或宣传自杀罪
- (一)“怂恿、帮助自杀罪”的可罚性依据
- (二)“怂恿、帮助自杀罪”的认定
- 1.“怂恿自杀罪”与“帮助自杀罪”的分立与合成
- 2.怂恿他人自杀
- 3.帮助他人自杀
- 4.他人试行自杀或自杀既遂
- 5.怂恿、帮助他人自杀行为的主观要素
- 6.怂恿、帮助他人自杀行为的加重处罚
- (三)相约自杀的罪与非罪问题
- (四)宣传自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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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过失杀人罪
- (一)“过失杀人罪”与结果犯
- (二)普通过失与重过失的区分
- 1.与业务有关的过失
- 2.明显欠缺注意的过失
- (三)“过失杀人罪”中的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
- 1.“过失杀人罪”和意外事件
- 2.“过失杀人罪”和或然故意
- (四)“过失杀人罪”与法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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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弃置或遗弃罪
- (一)“弃置或遗弃罪”的犯罪形态
- (二)“弃置或遗弃罪”的客观要素
- 1.“弃置罪”的行为特征
- 2.“遗弃罪”的行为特征
- 3.“弃置或遗弃罪”的情节加重
- 4.“使他人有生命危险”的认定
- (三)“弃置或遗弃罪”的主观要素
- (四)“弃置或遗弃罪”的结果加重犯
- (五)“弃置或遗弃罪”与间接故意杀人
- (六)“弃置或遗弃罪”有无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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