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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犯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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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国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现为澳门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澳门政府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前委员,澳门刑事法研究会名誉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及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特聘教授。专著主要有《刑事立法导论》《澳门刑法总论》《基本法与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澳门刑法》《澳门刑法研究》《澳门刑法各论(上)》《澳门刑法研究(续)》,主编的著作主要有《澳门法律新论》(繁体字版,上中下册)《澳门法律新论(简体字版,上下卷)》《澳门特别刑法概论》《澳门刑事法(实体法)研究》《澳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文选·法律卷》《赃款赃物跨境移交、私营贿赂及毒品犯罪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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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犯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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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诈骗罪
    1. (一)“诈骗罪”的立法模式
    2. (二)“诈骗罪”侵害的法益
    3. (三)“诈骗罪”的客观要素
      1. 1.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2. 2.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
      3. 3.自愿作出处分财产行为
      4. 4.被害人或另一人的财产受损
    4. (四)“诈骗罪”的主观要素
    5. (五)“诈骗罪”的加重情节
    6. (六)“诈骗罪”未遂
    7. (七)“诈骗罪”的诉讼程序与返还或弥补规定
      1. 1.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
      2. 2.返还或弥补规定
    8. (八)“诈骗罪”的一罪与数罪
    9. (九)诉讼诈骗
    10. (十)“诈骗罪”与“欺诈性赌博罪”
    11. (十一)关于使用假银联卡的定性问题
      1. 1.银联卡是不是等同于货币
      2. 2.使用假银联卡套现的行为是诈骗还是盗窃
  • 二 有关保险及为获得食物之诈骗罪
    1. (一)“有关保险之诈骗罪”的主、客观要素
      1. 1.“有关保险之诈骗罪”的客观要素
      2. 2.“有关保险之诈骗罪”的主观要素
      3. 3.“有关保险之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4. 4.“有关保险之诈骗罪”的犯罪竞合
      5. 5.关于医疗保险诈骗的认定
      6. 6.“有关保险之诈骗罪”的犯罪未遂
      7. 7.“有关保险之诈骗罪”的加重情节
    2. (二)“有关获得食物之诈骗罪”的主、客观要素
      1. 1.“有关获得食物之诈骗罪”的客观要素
      2. 2.“有关获得食物之诈骗罪”的主观要素
      3. 3.立法反思
    3. (三)本罪的诉讼程序与返还或弥补规定
      1. 1.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
      2. 2.关于返还或弥补规定
  • 三 签发空头支票罪
    1. (一)“签发空头支票罪”的行为特征
    2. (二)“签发空头支票罪”的加重情节与免责
    3. (三)“签发空头支票罪”的主观要素
      1. 1.关于不正当得利的目的
      2. 2.关于“诈骗罪”和“签发空头支票罪”的法条竞合关系
    4. (四)“签发空头支票罪”的诉讼程序与返还或弥补规定
      1. 1.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
      2. 2.关于返还或弥补规定
    5. (五)立法反思
  • 四 勒索罪
    1. (一)“勒索罪”的客观要素
      1. 1.以暴力相威胁与取得财物的关系
      2. 2.重大恶害威胁的认定
      3. 3.强迫他人作出处分财产的行为
    2. (二)“勒索罪”的主观要素
    3. (三)“勒索罪”的加重情节与加重结果
      1. 1.第一种加重情况
      2. 2.第二种加重情况
    4. (四)“勒索罪”的法条竞合问题
    5. (五)“勒索罪”与“诈骗罪”
    6. (六)司法实务中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
      1. 1.胁迫手段不能再独立定罪
      2. 2.胁迫他人还赌债的不能定“勒索罪”
      3. 3.“勒索罪”与其他犯罪的并罚
  • 五 勒索文件罪
    1. (一)“勒索文件罪”的客观要素
      1. 1.被害人处于困厄状况
      2. 2.行为人获得被害人文件作债务担保
    2. (二)“勒索文件罪”的主观要素
    3. (三)“勒索文件罪”与“占有他人文件罪”
  • 六 背信罪
    1. (一)“背信罪”的客观要素
      1. 1.“背信罪”的行为客体
      2. 2.“背信罪”的构成要件行为
      3. 3.“背信罪”的构成要件结果
    2. (二)“背信罪”的主观要素
    3. (三)“背信罪”的诉讼程序与返还或弥补规定
      1. 1.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
      2. 2.关于返还或弥补规定
    4. (四)“背信罪”与“信任之滥用罪”
    5. (五)“背信罪”与相关犯罪
      1. 1.背信与受贿
      2. 2.背信与不当利用秘密
    6. (六)立法反思
  • 七 滥用担保卡或信用卡罪
    1. (一)“滥用担保卡或信用卡罪”的客观要素
      1. 1.行为客体是信用卡或担保卡
      2. 2.滥用信用卡或担保卡
      3. 3.造成发卡者或第三人财产损失
    2. (二)“滥用担保卡或信用卡罪”的主观要素
    3. (三)“滥用担保卡或信用卡罪”的加重情节
    4. (四)“滥用担保卡或信用卡罪”的诉讼程序与返还或弥补规定
      1. 1.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
      2. 2.关于返还或弥补规定
    5. (五)立法反思
  • 八 暴利罪
    1. (一)“暴利罪”的客观要素
      1. 1.债务人的人身处境要件
      2. 2.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要件
      3. 3.债权债务关系的不相称要件
    2. (二)“暴利罪”的主观要素
    3. (三)“暴利罪”的既遂与未遂
    4. (四)“暴利罪”的加重情节
    5. (五)“暴利罪”的特别减轻或免除刑罚情节
    6. (六)“暴利罪”的诉讼程序规定
    7. (七)“暴利罪”与“为赌博的高利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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