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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的国际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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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高龙 ,曾任澳门大学法学院代理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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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 一 澳门从来就是中国的领土
- 1.16世纪中叶至1849年,中国政府一直对澳门行使主权管辖
- 2.1849年后葡萄牙通过强制行为和条约取得对澳门的管治权
- 3.1887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
- 二 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国享有高度自治的地方政府
- 三 从国际法看澳门的法律地位
- (一)驳斥葡萄牙取得澳门主权的几种说法
- (二)澳门不是国际法主体
- 一 澳门从来就是中国的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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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澳门的国际法渊源
- 一 普遍国际法规范
- 二 回归前已适用于澳门经中国政府审查决定继续适用于澳门的条约
- 三 中国缔结和加入的并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多边和双边条约
- (一)政治、外交和国防条约
- (二)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条约
- 四 澳门政府单独同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签订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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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法在澳门的适用
- 一 澳门适用国际法的制度
- 二 国际法之于澳门本地法律的效力
- (一)普遍国际法规范
- (二)延伸适用于澳门的一般性条约的效力
- (三)澳门本身对外签订的条约的效力
- (四)关于终审法院第2/2004号裁判书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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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澳门特别行政区处理对外事务的权限
- 一 澳门自行处理对外事务的概念
- 二 澳门自行处理对外事务的特点
- (一)经中央政府授权
- (二)同外国或国际组织的官方关系
- (三)须符合“一国两制”原则
- 三 澳门负责处理国际法事务的机构
-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法事务厅
- (二)外交部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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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澳门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 一 作为中央人民政府代表团成员或顾问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 二 澳门单独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 (一)澳门单独参加的国际组织
- (二)澳门参加的政府间国际会议
- 第六节 外国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领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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