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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民商事判决在澳门的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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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涂广建 ,澳门大学法学院高级法律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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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澳门承认和执行域外判决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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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澳门承认和执行域外判决的条件
- (一)对载有有关裁判之文件之真确性及对裁判之理解并无疑问
- (二)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确定
- (三)作出该裁判之法院并非在法律欺诈之情况下具有管辖权,且裁判不涉及属澳门法院专属管辖权之事宜
- (四)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门法院审理为由提出诉讼已系属之抗辩或案件已有确定裁判之抗辩,但澳门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审判权者除外
- (五)根据原审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规定传唤被告,且有关之诉讼程序中已遵守辩论原则及当事人平等原则
- (六)在有关裁判中并无包含一旦获确认将会导致产生明显与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结果之决定
- (七)如有关裁判系针对澳门居民作出,且按照澳门之冲突规范,应以澳门实体法解决有关问题者,则提出争执之依据,倘适用澳门之实体法,将会就有关诉讼产生一个对该澳门居民较有利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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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相关程序性的问题
- (一)域外判决在澳门获得承认和执行的基本程序
- (二)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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