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欧盟国家补贴决定中之附款研究
摘要
虽然欧盟行政法制度中已认可在特定条件下,允许做成附附款之行政处分,但欧盟国家补贴实务运作到20世纪90年代后,才真正大量使用附款规定。截至2017年,欧盟国家补贴实务运作中,做成附附款之国家补贴决定,俨然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行为方式。依据2015年修正公布之《执行欧盟条约第93条之程序规则》,欧盟执委会在审查国家补贴案件时,需对许可处分做其他不同程度之限制。决议及判决整理研究发现,欧盟执委会和欧盟法院往往不加区分地适用附款此一制度工具。究其成因,重点在于规范文件未能如同其他欧洲经济法规之规范立法方式,清楚指出条件与负担之差异性。其结果导致执法机关与法院经常各说各话,混淆案件中究竟应该采取何种附款形式才能真正实践个案正义。据此,未来欧盟国家补贴制度调整与修正的重点方向之一,即是规范文本的调修,避免类似争议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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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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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欧盟国家补贴制度概述
- (三)行政处分附款基本概念及其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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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欧盟国家补贴实务运用附款之情况及其争议
- (一)执委会相关决议整理与分析
- 1.德根多夫原则
- 2.报告义务与证明义务
- 3.以补贴目标作为附款
- 4.设定最高限额之国家补贴
- 5.以附款作为调节经济秩序之手段
- 6.履行市场开放义务与民营化义务
- (二)欧盟各级法院相关判决整理与分析
- 1.德根多夫原则
- 2.普通法院于瑞安航空案所持之见解
- 3.普通法院对以国家补贴协助航空业所持之见解
- 4.欧盟法院其他重要判决见解
- (一)执委会相关决议整理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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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欧盟国家补贴实务运用附款争议之原因与解决方法
- (一)《程序规则》中有关条件之规定
- (二)《程序规则》中有关负担之规定
- 1.不同语言版本用词之比较
- 2.《程序规则》不区分条件与负担之差异性
- 3.欧盟执委会决议书未区别条件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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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欧盟国家补贴决定运用其他附款形式之情况
- (一)以期限作为附款形式
- (二)以废止保留作为附款形式
- (三)以变动或调整保留作为附款形式
- (四)以承诺作为附款形式
- (五)纯粹之内容限制
- 五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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