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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合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思考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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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合作的依据在法律效力上存在瑕疵
- (一)CEPA协议在法理上存在良性违宪之嫌
- (二)《框架协议》难以成为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合作的法律渊源
- (三)《总体方案》法律效力存疑,缺乏长期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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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合作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机制
- (一)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机制
- (二)缺乏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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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解决粤港澳金融合作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 (一)制定专门法律,为粤港澳金融合作完善法律基础
- (二)为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合作创设跨区域的金融监管机制
- (三)设立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合作中的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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