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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行动协议》的效力及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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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力 ,山东青岛人,1970年出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1992年获得律师资格,1996年开始执业,诉讼出身,2000年起专攻公司证券法律事务。从业20多年来,先后为近百家公司提供过法律服务,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并购重组、IPO、上市公司再融资、新三板挂牌、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及公司诉讼。2016年9月出版专著《领读公司法》;2018年8月参与主编《IPO精选案例法律分析与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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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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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理分析
- (一)从《公司法》角度分析
- (二)从《合同法》角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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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诉讼案例统计与分析
- (一)第一类争议:合同解除与违约(2件)
- 1.案件一:管火金与陈其活、李展华及第三人广东公司、HH公司、MDN公司、DH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二审)(原告诉请解除《一致行动协议》)
- 2.案件二:穆乐民、宋飚等与冯汝章合同纠纷案(一审)(2件)
- (二)第二类案件:违约与公司决议无效/撤销、违约与股权转让无效/撤销纠纷(2件)
- 1.案件三:张国庆、周正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一审、二审)(原告诉请撤销((2015)第7号)股东会决议)
- 2.案件四:李利与郭晓股权转让纠纷案(一审)
- (三)第三类案件:公司僵局与合同解除(1件)
- (一)第一类争议:合同解除与违约(2件)
- 四 对非诉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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