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疆研究

边疆研究的历史与现实及未来指向
最近更新:2020-11-03
标签:

【边疆研究】 多元文化政策与少数族群的社会融入

作者:沈桂萍,郝雨凡 来源:《民族政策与中国边疆安全》
发布于 2020-03-18 浏览量:1674
01
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国际承认


如前所述,公民权建设是推动少数民族认同国家政治体系的重要方式,但仅有公民权建设还不足以整合少数民族文化认同与国家公共文化建设协调一致。多元文化政策是解决少数民族文化多样性与国家公共文化建设关系的政策,是基于对少数民族群体文化权利的某种承认,关于少数民族群体文化保护的态度或政策。20世纪60年代之前,国际社会对少数民族群体特殊权利的认识还很不一致。冷战后,世界范围内对少数民族集体权利保护的认识大大向前迈进了一步。联合国1992年底通过的《在民族或族群、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2007年通过的《土著人民权利宣言》,以及其他重要的宣言和公约,诸如《生物多样性公约》《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等明确肯定了少数民族特殊权利。1992年通过的《在民族或族群、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详细罗列了少数民族的权利范围,规定少数民族“有权私下和公开、自由而不受干扰或任何形式歧视地享受其文化、信奉其宗教并举行其仪式以及使用其语言;有权有效地参加文化、宗教、社会、经济和公共生活;有权以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方式切实参加国家一级和适当时区域一级关于其所属少数群体或其所居住区域的决定;有权成立和保持他们自己的社团;属于少数群体的人有权在不受歧视的情况下与其群体的其他成员及属于其他少数群体的人建立并保持自由与和平的接触,亦有权与在民族或族群、宗教或语言上和与他们有关系的其他国家的公民建立和保持跨国界的接触”。这些公约或宣言表明,国际社会认同这样的观点:国家在具有政治价值共识的前提下,在统一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秩序外,应允许或者鼓励各文化群体在文化领域自主传承和发展多元文化,允许在社会领域的不同文化部落共生共存,大家各美其美,美美与共。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这种多元文化主义理念逐渐受到许多国家的追捧。


02
多元文化政策的内涵

在过去半个多世纪,世界上许多国家出台了诸多政策,把促进包容和尊重不同语言、宗教和文化群体认同作为政策目标,这些政策在总体上被称为多元文化主义(multiculturalism)。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对多元文化政策的理解有所不同,根据这些不同理解,多元文化政策大体有两层内容,一是政府不作为的多元文化自治政策,主要在欧洲传统上文化同质性程度较高的国家;二是政府积极干预的多元文化发展政策,主要是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等移民国家,后者更具有典型性。

多元文化自治政策的理论依据是自由主义权利观。在古典自由主义者的思想中,捍卫个人权利和个人自由是国家的基本职责。将这一原则具体运用到少数民族权利上就引申出这样一种观点,即少数民族作为公民应对其予以保护,以防止来自社会的歧视与偏见,但民族认同就像宗教认同,是“某种人们应当自由表达,但仅限于私下的生活里,与国家无涉的东西,国家不应压制人们自由表达其特有的文化从属性,也不应鼓励这种表达”。“他们可以自由地从事各种旨在保存任何他们所想要的民族传承与认同,但这种努力纯粹是‘私下’的,公共代理人没有理由据此授予法定的认同或削弱其文化从属性及其认同。国家与族群性如此分开,旨在防止任何立法的或政府的对任何民族群体的认可,以及以任何形式的民族尺度来分配权力、资源与义务。”从这里可以看出,古典自由主义多元文化观实际上否认了少数族群在语言、宗教和文化上的特殊权利,所以也就不存在用公共政策保护这些特殊权利,族群差异似与公共政策和政治制度无关,这种多元文化自治政策具有自由放任性。

在实践层面,这种自由放任的多元文化观强调民族文化自治。民族文化自治是奥地利社会民主党在1899年提出的主张,其理论基础是“文化民族”论。这种理论认为,民族主要是基于共同语言和文化的个人“联合会”,可以把民族与国家、政治与政权等概念分离开来。民族文化自治是以建立超领土的民族社会组织为基础的,其核心内容是:成立超越领土的民族联盟,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这里所谓的本民族内部事务指的是语言、文化和教育等事务。欧洲许多国家宣称的多元文化政策实际上就是这种基于尊重个体言论自由延伸出的对个体语言、宗教和文化习俗表达自由的尊重和包容。

与自由放任的多元文化观不同,多元文化发展政策主张政府在承认、尊重少数族群特殊文化权利的基础上积极干预,通过教育、文化、语言、就业等各方面的适当扶持发展少数族群文化,努力解决因文化差异造成的社会区隔,这一政策的特点是既尊重、保护多样性,也发展一致性。20世纪70年代后,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有原有居民、移民构成的国家实施的多元文化发展政策具有这种特性。


03
多元文化政策的产生与发展

针对文化多样性,世界上许多国家曾采取单一的文化模式,即政府对少数族群、外来移民、土著民族采取归化政策,使他们放弃自己的文化,从属于主流文化。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欧美国家兴起了如火如荼的民权运动,这一运动有力地冲击了种族主义的歧视、偏见及其相关政策。在这种形势下,同化论受到学术界的批判,主张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之间互不干涉、相互容忍、相互尊重、相互合作、互相共存的多元文化主义应运而生。多元文化政策作为社会政策,最早产生于多语言、多文化的加拿大。1965年,加拿大颁布了《皇家委员会关于双语主义与双文化主义的报告》,报告宣称加拿大处理英语民族和法语民族的方法是“Multiculturalism”。1971年,加拿大政府宣布多元文化主义为国家政策,指出在双语框架内,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是确保加拿大文化自由的最合适的方法。加拿大是第一个宣布实施多元文化政策的国家。为此,加拿大政府设立了多个多元文化工作部门,专门负责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执行与管理;设立了专门的公共基金支持非英语和非法语民族的文化存续。1982年多元文化主义原则被写入加拿大宪法,1988年加拿大通过《多元文化法》,把消除种族偏见和种族歧视,确保所有加拿大人平等参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以及不同种族保留、发展本民族文化的权利与自由用法律形式固定了下来。如今,多元文化主义已经发展成加拿大的主流意识形态。

在欧洲,1966年英国内政大臣正式确认了移民文化的多样性,并开始探索推行多元文化模式,但没有将这种探索明确为社会政策。1975年瑞典继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之后正式宣布在国内实施多元文化政策,这是第一个明确宣布实施多元文化政策的欧洲国家。20世纪80年代后,伴随西欧国家外来移民的增加导致的民族、族群、宗教与语言多样性,英国、法国、荷兰、比利时和丹麦等国家先后实施了程度不同的允许外来移民族群保持其文化与宗教的多元文化政策。1973年,澳大利亚宣布放弃单一文化模式的社会政策,开始实施多元文化政策。

由于具体国情不同,各国实施多元文化政策的具体方式也不同。人们通常用“大熔炉”来概括美国的多元文化模式,即在政府不干预的情况下使不同文化融合成一种新的文化;把欧洲模式视作“文化马赛克”或者大拼盘模式,即不同文化和平共处,保留特色,组成一个“文化沙拉碗”。而加拿大则具有“传统的文化多元主义”特色,即以自由主义作为底层框架而以多元文化政策为外在表现的民族国家建构方式。各国实施多元文化政策的一个共同点是,大多数的西方多元主义思想家都赞成在“政治一体”的基础上力图采取保护性的政策来实现“文化多元”。


04
多元文化政策在英国等欧洲国家的主要实践

欧洲大多数国家是语言、宗教和文化同质性程度较高的民族国家,这些国家大都有过对少数族群强制同化的历史,比如德国对世居其东部的索布人曾采取同化政策,纳粹德国时期达到高峰,索布语被完全禁止使用。19世纪末约有15万人讲索布语,到2004年德国政府开始保护索布文化时,会讲索布语的人已下降到5万人。即便是民主政治发源地的英国也有对爱尔兰等族群盎格鲁化的历史。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迎来大批移民。1966年,英国内政大臣确认了移民“文化的多样性”,英国开始逐渐推行多元文化模式,随后,法国、德国等国家也表达了对多元文化主义的认同。

根据英国2011年所做的人口普查,伦敦的常住人口中出生在外国的占37%,外籍居民占24%,白种英国人所占比例从2001年的58%减少到45%,是全英族群组成最多元化的城市。英国承认少数族群的文化权利,针对少数族群的多元文化政策有以下内容:一是带头在欧洲通过了反歧视法,使有色人种有更多机会崭露头角;二是在公立学校推行多元文化政策,宗教教育必修课程设立了基督教、犹太教、伊斯兰教和锡克教等多种宗教,穆斯林女生可佩戴不与校服颜色相冲突的头巾,政府批准了穆斯林修建清真寺的申请,穆斯林还可以组建团体保障族群利益;三是议会中增加议员的比例。温和的多元文化政策不仅使英国的移民规模迅速发展,而且让移民相当程度上保留了各自的文化与宗教特性,也使他们的组织性和政治地位得以提高。特别是穆斯林族群,其在英国的政治影响力日增,成立于1997年的英国穆斯林协会是英国最大的穆斯林组织,1996年成立的英国穆斯林委员会是其官方代表,其经常就涉及穆斯林权益的相关立法展开院外活动。英国下院有4名穆斯林议员,均来自工党,而上院有七名穆斯林。

随着人口的增多,穆斯林群体文化表达得越来越明显。从20世纪60年代一直到21世纪初,伊斯兰文化和习俗在欧洲大陆迅速扩展。“1971年全西欧的清真寺已达607座,1981年增至2124座,1991年又增至4845座,1995年更增至6000座左右。其中,穆斯林人数集中的法国、德国和英国在1991年分别就有1500座、1000座和600座清真寺。而荷兰、希腊、比利时等也分别有400座、400座和300座左右的清真寺。”目前,法国有600万伊斯兰教人口,占法国总人口的约10%,是欧洲国家中穆斯林人数最多的,其次是德国,约有400万人,占德国总人口5%。

目前,英国伦敦的穆斯林人数接近伦敦总人口的1/10,几乎每个街区都建立了清真寺,这些清真寺不仅是礼拜之地,还指导和影响着穆斯林的生活方式。此外,英国还有近400个穆斯林团体,其中1997年成立的英国穆斯林协会是英国最大的穆斯林组织,其宗旨是促进穆斯林积极参与和融入英国主流社会﹐为穆斯林在英国社会各阶层中争取平等﹑和谐与公正的地位而奋斗。

伊斯兰教已经成为欧洲除基督教外最大的宗教。为了使穆斯林和英国社会融合,英国政府除了以立法确保穆斯林的宗教信仰受到保护和尊重外,近年还开始公布穆斯林人口统计数字,使英国政府、议会等部门能更多地考虑穆斯林的平等。英国国家发展局建立了穆斯林工作部,英国外交部也设立了朝觐办公室。2003年起﹐英国银行和金融体系开设了专为穆斯林服务的伊斯兰金融部。英国部队的穆斯林现役军人可保留短胡须﹐部队还为穆斯林官兵开设了礼拜室和清真灶。英国的穆斯林女警察和警官还可戴上专为她们设计的头巾值勤,这在西方国家是首例。

穆斯林移民在欧洲,特别是西欧国家的迅速增长,使穆斯林文化嵌入了基督教社会文化中。这种嵌入“并不是欧洲国家主流社会的组成部分,而是与欧洲国家的主流社会分裂的、并行的‘平行社会’”。尽管英国对移民,特别是穆斯林移民的政策较宽松,但多数穆斯林的英国认同仍然遇到各种阻力。阻力有二,一是英国社会隐形排外势力对穆斯林等少数族群的排斥。这些排外势力提出“英国是英国人的国家”,声称要赶走所有外来移民,并经常对少数族群发出侮辱性语言。2004年英国《卫报》进行的一次民意调查表明,四成英国白人不愿与黑人和亚洲人做邻居。二是移民,特别是穆斯林移民相对聚居城乡接合部,文化内闭,失业率高,收入低,处于社会底层,许多移民族群生活在自己的文化环境里,以维护自己的民族、宗教和文化背景为荣,对基督教为底色的英国社会认同度低,社会融入严重不足。类似的情形在欧洲其他国家相继出现。基于这两个方面的因素,穆斯林文化与基督教文化冲突在法国、德国、荷兰、瑞典等欧洲国家也相继出现。2005年“7·7”伦敦大爆炸事件、2005年秋法国移民骚乱以及2011年挪威暴力事件、2015年法国《查理周刊》事件等都凸显了这种文化冲突,加之欧洲国家对宗教极端势力的打击政策,进一步诱发了欧洲国家,特别是西欧国家内的穆斯林族群与基督教族群的分裂。欧洲各国实施的包容性多元文化政策遭遇社会分裂的挑战。在此背景下,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领导人先后宣布多元文化政策失败。

欧洲多元文化政策真的陷入了困境?或者真的失败了吗?笔者认为,在英国、法国、德国、三个国家中,多元文化政策事实上仅存在于英国。但是,英国的政策旨在保持各族群群体的文化,并不注重整合各族群群体在社会经济、文化结构上的区隔性,以致原是基督教文化的英国社会今天日益呈现为多元文化“沙拉碗”的社会,还未成为一个“民族大熔炉”社会。同时,主流社会对移民的英国人身份认同建设也存在矛盾心理,因共同文化和共同利益认同不足,移民社群对“英国人”的身份认同还模糊且不确定。英国政府在尊重、保护族群文化差异性的同时,在族群整合、移民融入、国家认同等方面缺乏同步推进的政策措施,客观上势必容易造成文化区隔化和社会区隔化。因而可以认为,多元文化政策如果只停留在承认、尊重和保护文化差异性上,而没有同步推进文化交流、接纳、共享,并在此基础上内生出社会共享价值观的话,这种多元文化政策是不足以维系社会的整体团结统一和和谐稳定的。

由上述内容可知,由于民族和宗教的不同,要实现真正的移民融合,不仅表现在如何保障移民享有平等的就业、教育、医疗等类似技术性的问题上,更高一个层次的难题是如何化解两种根本不同乃至正处于敌对的价值观之间的矛盾。英国广播公司进行的民意调查显示,绝大多数英国人支持多元文化主义。主流舆论认为,“当务之急是让更多处于社会边缘的群体尽快融入英国社会……提供平等机会比咒骂更能有效地让这些少数群体忠于接纳他们的国家”。换言之,多元文化主义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了。

至于法国,尽管其在社会意义上是文化多元的,但在公共政策层面并无多元文化政策。法国只承认少数族群个体的公民权利,并不承认群体权利,强调共和国价值观(自由、平等、博爱、政教分离等),宣称法国公民属于统一的法兰西民族,这是自法国大革命以来就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基于这一认识,法国通过教育和其他制度融合移民个体,公共政策领域只承认并建构法兰西文化,并没有对移民群体差异性文化给予保护和鼓励,只是放任或者说包容其他文化在非公共领域的存在。换句话说,法国的法兰西民族认同建设只停留在法国人身份认同上,缺乏共享文化建设。因此,法国模式与多元文化主义在本质上并不相容。德国亦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多元文化政策。在德国模式中,国籍(公民权)的获得与族群(血缘)、语言、文化等联系在一起,认为异族不可融合或难以融合,移民融入政策的最终目的也并非让所有人变成同一民族。移民与主流人群基本上只是多元文化“共存”,甚至是“隔离”,所以德国甚至没有共同的“德国人”身份认同建设,无论是主流文化群体还是移民文化群体,在文化上、心理上都没有共同的“德国人”共识。因此,除英国外,法国、德国等国家并没有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多元文化政策。上述英、法、德三国的情形在西欧多数国家不同程度存在,表明这些传统上以基督教文化为文化底色的国家面对越来越突出的文化异质性,从多元文化共存到交融一体还有相当漫长的路要走。


05
多元文化政策在其他地方的实践

相比较欧洲,多元文化主义在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移民国家的实践总体是成功的。加拿大采取多元文化主义的初衷是改变持续已久的双语和二元文化格局,从20世纪60年代末期加拿大接纳多元文化政策以来,已走过四十余载,依次经历了族性多元文化主义、平等多元文化主义、公民多元文化主义和整合的多元文化主义四个阶段。20世纪80年代之前的多元文化政策主要致力于各族群文化地位的平等,80年代后则将重点放在所有文化集团克服文化障碍,积极参与加拿大政治和社会建设。与此同时,在长期多元文化政策的实践中,加拿大社会中出现越来越多程度不同的以语言、宗教文化差异为特征的独立“共同体”。为了避免这种文化共同体对加拿大社会统一性构成冲击,加拿大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将多元文化政策重点转向“公民的”多元文化建设,强调不同文化集团成员共同的加拿大公民身份,强调不同文化集团成员共同的公民权利和义务,通过社会和政治参与,强化公民认同和归属。进入21世纪后,加拿大进一步强化政治和社会整合,提出从“马赛克社会”向“和谐社会”过渡,政治舞台更注重向少数族群开放,使少数民族或族群拥有更广泛的参与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等公共生活的渠道和形式,努力打破各个文化集团之间的区隔,促进不同文化群体的交流互动,推动文化共享。从总体上看,多元文化政策培养了社会宽容精神,使加拿大社会“分”而不“裂”,“动”而不“乱”,“多”而不“散”。

澳大利亚多元文化政策的突出特点是国家导向。国家确定了在对澳大利亚联邦及其民主价值观忠诚的前提下发展文化多样性的鼓励政策,联邦政府积极引导,如在政府中成立多元文化机构、进行社会调查、发布官方报告等。国家认同优先的多元文化政策使澳大利亚在推动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同时杜绝了产生族群分离主义的可能性,族群整合方式弥合了英裔与其他少数族群之间的社会裂隙,减少了国内族群之间的对抗和冲突,增加了各个族群对国家的整体认同。2009年莫纳什大学针对维多利亚州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多数调查者对民族或族群的多样性表示支持,并对国家维持和加强社会和谐的能力持乐观态度。


06
美国的多元一体政策


美国是世界上文化多样性最突出的国家。2010年的数据显示,美国3亿多人口中,拉美裔是最大的少数族裔,他们的总数为4555万人,占美国总人口的15.1%;黑人人口4070万,位居第二;亚裔人口1502万,位居第三。白人人口目前将近两亿,占总人口的66%。不过到2050年,美国预计将成为一个少数族裔占多数的国家。人们通常倾向于将美国协调族群文化多样性与国家建设张力的“大熔炉”模式归到多元文化政策类型中,实际上,美国的族群政策具有“多元一体性”。美国主流社会认同并提倡多元文化主义,但并没有将之明确为社会政策,美国所提倡的多元文化主义主要致力于将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族群放进美国社会的“大熔炉”中,将各种文化融化在以盎格鲁文化为“主料”的“火锅”里,锻造出美利坚民族认同。在公共政治生活领域,美国强调美利坚民族认同、美国公民身份认同和共有价值观认同,同时在社会层面,美国尊重不同族群的文化,也为各种不同文化集团提供了传承和发展的空间。

美国的多元文化政策具有强烈的社会融入导向。美国关于族群、原有居民的法律保护分为三部分:一是针对所有族群的保护和发展族群文化的法律;二是主要针对黑人(也覆盖少数族群)的“肯定性行动”;三是专门针对印第安人的保留地和自治权利。1975年美国通过了第一部《归化法》,规定移民必须放弃对原所属国的效忠,同时,美国允许任何一个族群在效忠美国的前提下保持自身独特的宗教信仰,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和文化,创建自己的学校,这就从法律上确立了少数族群保持和传承文化的权利。这个法律至今仍然适用。196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双语教育法案》,主要是在公立学校推行双语教育,1974年《双语教育法》修正案提出了扩大双语教育的程度和范围。这里,美国关于双语教育的法律和政策旨在尊重多元文化,同时更好地为因语言弱势导致的社会参与不足的人群提供双语教育,即在学习母语的同时更好地掌握和运用英语,以此提高这部分群体参与政治、经济和社会建设的程度。

肯定性行动是对少数族群或弱势群体照顾扶持的特殊政策。美国没有政策意义上的民族识别,不承认“亚裔美国人”和“欧裔美国人”的群体权利,美国法律也从未对某个少数族群(印第安人除外)的权利做出特殊规定。美国议会根据各地区的人数及其纳税额分配名额,不考虑族群因素。但美国有针对弱势族群的扶持政策。20世纪60年代,美国政府提出“肯定性行动”,即对黑人、西班牙裔、印第安人(后来扩大到妇女)等弱势族群在教育、就业等领域的特殊照顾和扶持。1964年颁布的《民权法》以法律形式肯定了这一政策。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继续在就业、教育、住房等领域推行“肯定性行动”。

这种给予弱势群体特殊待遇以便保证他们实现多数民族社会基本公民权利的方式通常被看作公民权利补偿理论的实践。根据权利补偿理论,现代民主制国家形式通常是多数民族选择的保护自身利益的理想工具,在这种国家形式下,少数民族(族群)在实现公民权利方面存在着基于语言文字、宗教信仰和传统习俗等的特殊困难,采取特殊措施推动少数民族实现公民权利的努力在理论上被认为是权利或公平正义的体现。根据权利正义原则,国际社会和一些西方国家赞同采取特殊政策措施帮扶少数民族,包括原有居民、种族或宗教少数人、移民等,努力实现公民权利。为了体现权利补偿的公正性,相关国际公约(宣言)还严格区分了作为种族或民族、宗教和语言上的少数人和土著人的权利。基于这种共识,一些国家,如美国和加拿大先后采取立法、行政或司法的手段保障少数民族获得补偿的权利。在美国,针对历史上因种族或族裔身份受到歧视的少数民族,政府在一些社会福利上,如就业、入学、获得政府合同、享受政府津贴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照顾。有鉴于印第安人的历史遭遇和美国主流社会的繁荣存在几乎对应性的因果关系,美国政府(包括立法、司法机关)给予了印第安人不同于其他少数民族(族群)的特殊补偿,如地域性自治、免税等。

这些针对个体扶持的政策是为了促进文化上处于弱势的族群更大程度地参与美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增强美利坚国家认同。实践层面的照顾扶持政策对改变少数族群的社会边缘地位,推动各族群、各阶层广泛参与美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建设,全面融入美国社会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上述一系列族群政策被美国主流社会认定为多元文化政策,这种宽松、开放的文化政策使美国社会各种“族群文化共同体”很发达,同时,不管是“熔炉”还是多元文化政策,客观效果上实现了各族群个体较好地融入美国社会。

概括而言,美国的“多元一体”族群政策在实践层面的成功之处主要有三:第一,美国所有族群都对其宪法和法律保持了较高程度的认同,即政治价值认同和政治体系认同,这既是政治认同,也是公共文化认同。不论基督教文化群体还是伊斯兰教文化群体或其他文化群体,都认同并遵从美国宪法确立的政治体系。第二,所有族群都认同通过公民个体政治参与实现公民的社会价值。美国也有族群矛盾,但各族群的政治斗争是围绕美国宪法赋予的各项公民权益而展开的,致力于宪法确立的政治体系在各族群社会的落实,目的是维护国家政治制度所维护的公民权益和国家认同,而非分解现有政治价值和政制体系,更不谋求分解国家。在多元文化生活中,最惹人注目的现象是少数族群的社团组织。美国最重要的少数族群组织是1910年5月成立的“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该协进会的主要活动是增加黑人就业机会、反对私刑、保护被迫害黑人和争取黑人选举权。该“协进会”和其他以少数族群为主成立的各类组织的主要目的是以美国宪法、人权和美国国家利益为旗帜,为少数族群成员争取平等的政治权利和社会福利,而不是为少数族群争取政治独立或区域自治。第三,在公共文化价值的引领下,美国社会各族群共同体逐渐去政治化,走向完全意义上的文化共同体。许多学者认为基督教是美国政治的文化底色,显然各族群认同这种文化底色,认同这种基督教政治哲学的文化引领。在社会生活领域,多元共存的“亚文化群体”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发展,大家和而不同。


07
笔者的探讨

从国家建设的视域观察,多元文化政策较好地在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回应了民族文化多样性诉求,在一些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统一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多元文化主义最大的理论贡献是:在承认民族和民族—国家文化异质性的同时,对现代国家内部的民族关系也做了新的解释,对以国家为基本单位的人们共同体继续以“民族”加以界定;对国家内部的二级人们共同体则以“族体”“族群”“部族”等概念加以界定;否定民族同化主义和民族分离主义,承认少数民族的集体存在并保障他们的权益和权利。“这种承认和保障,现在不仅是当代绝大多数国家的主流价值观,而且还被国际社会上升到民族国家能否合理存在、国家权力是否合法、社会政治是否民主、人权保障是否落实的高度。”

但多元文化政策并不是一种完整的民族政策,其并不适用于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情况,甚至不适用于一国之内不同民族的情况。多元文化政策的积极意义在于,它改变了一些国家以往那种以主体文化同化少数民族文化的做法。因而从理论上说,多元文化政策有利于缓和民族间的紧张关系,减少冲突与对抗的可能性。

近年来,多元文化主义在欧美国家日益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和批判。从主流社会的角度说,批判的理由主要有三个:一是认为它具有瓦解民族—国家认同的作用,比如亨廷顿就认为对多元文化主义的提倡危及了美国的民族认同;二是认为它以族群文化的特殊性为由,有可能保护落后文化,阻碍文明的发展与进步;三是认为它可能导致对文化认同的集体强迫,这种强迫是对以个人自由主义为核心的文明价值的反动。尽管多元文化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少数民族维持文化尊严、身份差异和政治参与的权利,但也有批评认为,多元文化政策阻碍或推迟了社会整合及文化融合,并使社会因语言被分割成小群体而导致公开辩论和内在团结的缺失。同时,根据北欧国家和加拿大的经验,有人认为多元文化主义是对人性的看法过于简单和乐观的乌托邦意识形态,因此其只能在西方社会的都市里存在,在其他地方则根本无法生存。某些多元文化主义的变形会造成文化团体之间权利和影响力的不均,因此会改变更大社会内的价值系统。

总结各国多元文化政策的利弊,有一点是明确的,即文化承认、尊重和共享主要是在社会生活领域而不是在政治生活领域。在政治生活领域,各种文化群体在保持公民身份认同、国籍身份认同的前提下,还要认同共同的政治信仰,遵从共同的政治秩序,只能在共同的政治认同结构中尊重社会文化的多元,而不能以差异化的社会文化价值观作为分解既有政治信仰和政治秩序的工具。


©️本文版权归作者 【边疆研究】 所有,任何形式转载请联系作者.

阅读全文

发表评论

同步转发到广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