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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2-01-06

【社会万象】 未成年人网络权利保障的领域和现状

作者:中国人权研究会 李君如 常健 来源:《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NO. 10》(2020)
发布于 2020-11-17 浏览量:464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我国于1991年加入该公约,并已经在国内法领域建立起保障儿童基本权利的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进入网络时代,未成年人对网络的接触和使用存在于生活和学习的方方面面,对儿童和未成年人基本权利的保障自然有必要延伸到网络空间,建立起相应的新型权利体系和保障机制。

目前,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未成年人在网络使用中受到的不良侵害和权利保障,都是受到广泛关注的问题。具体而言,受到重视的具体领域包括网络不良信息侵害、沉迷现象、网络欺凌、个人信息侵害、网络相关的犯罪活动等,这些领域暴露出来的问题都需要建立相应的保护体系,以将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在网络空间落到实处。

(一)网络不良信息侵害

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过程中,接触各类产品和服务时,都可能遭受不良信息的侵害,这些产品包括网络游戏、社交软件、新闻资讯、文学作品、音视频等。调查显示,30.3%的未成年人曾在上网过程中接触到暴力、赌博、吸毒、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如图2所示,未成年人接触的不良内容信息比例由高到低分别为:打架斗殴、抢劫、赌博、吸毒、血腥暴力、淫秽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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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未成年人遭遇网络违法不良内容的情况

网络不良信息有可能出现在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各个领域和环节,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内容违法、不良或者低俗的信息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形成不健康的价值观,与此同时也可能导致其他形式的侵害,例如血腥暴力信息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产生暴力倾向,诱导赌博、吸毒、淫秽色情等信息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形成恶习,导致网络沉迷、欺凌等现象,最严重的有可能导致犯罪行为发生,未成年人有可能成为受害人,也可能从事犯罪行为,包括财产犯罪、暴力犯罪、性犯罪等。

(二)沉迷现象

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进行的网瘾调查显示,我国城市地区14.1%的青少年网民受到网络沉迷的困扰,其中13~17岁的网瘾青少年比例为14.3%。网瘾青少年主要是“网络游戏成瘾”,其次是“网络关系成瘾”。近一半(47.9%)网瘾青少年把“玩网络游戏”作为其上网的主要目的并且花费的时间最长,属于“网络游戏成瘾”;13.2%的网瘾青少年在“聊天或交友”上花费的时间最长,属于“网络关系成瘾”。

2018年9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及释义(2018版)》,对网络成瘾的定义及其诊断标准进行了明确界定。据此规定,网络成瘾指在无成瘾物质作用下对互联网使用冲动的失控行为,表现为过度使用互联网后导致明显的学业、职业和社会功能损伤。其中,持续时间是诊断网络成瘾障碍的重要标准,一般情况下,相关行为需至少持续12个月才能确诊。

2018年9月2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就青少年健康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透露,据统计,全世界范围内青少年过度依赖网络的发病率是6%,我国发病率接近10%。

在沉迷的具体领域中,游戏沉迷居于最突出的地位,目前政府出台的防沉迷相关机制也多是围绕网络游戏;网络社交沉迷和网络文学沉迷亦日益凸显,但目前防止措施尚空缺。此外,网络视频等形式的沉迷问题也逐步引起关注和讨论。如图3所示,听歌、学习、游戏、社交、看视频位于未成年人使用手机频率和时长的前列,而具体顺序因不同性别而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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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不同性别未成年人使用手机的情况

沉迷现象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较为明显,会影响其正常的学习生活,威胁其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导致出现大额支付等非正常消费行为,甚至诱导其从事犯罪活动。有调研表明,过度沉迷网络游戏诱发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为支付上网费用而诱发抢劫、盗窃等财产型犯罪;沉迷网络暴力游戏而诱发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型犯罪;沉迷网络造成人际关系障碍诱发犯罪;在网络游戏中结交不良朋友诱发团伙犯罪等。

(三)网络欺凌

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过程中,遭遇网络欺凌或暴力的情形,也引起较为广泛的关注。调查发现,如图4所示,未成年网民中遭遇网络暴力的比例达到15.6%,其中在网上遭到讽刺或谩骂的比例为11.4%,遭遇其他网络暴力问题的比例均未超过5%。而在2019年南都大数据研究的调查中,如图5所示,有12.47%的受访未成年人表示曾遭受到网络欺凌,其中男性受欺凌的比例更高,同时,随着年龄增长,认为自己有过网络欺凌遭遇的比例整体呈上升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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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未成年人遭遇网络暴力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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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不同性别和年级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情况


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欺凌特点是,以言语欺凌为主,且具有隐蔽性和扩张性,未成年人在遭到网络欺凌后,大多数情况选择不向父母透露,但是网络欺凌又极容易迅速扩张,甚至从线上欺凌发展为线下欺凌,体现为人肉搜索等,或其本身就是由线下欺凌发展而来。网络欺凌发展到极致,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轻生等极端事件,这种例子国内外皆有。

(四)个人信息侵害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不仅涉及其隐私权益,个人信息的泄露还会导致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遭受损失,但是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过程中无可避免地需要提供个人信息来获取服务,因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成为互联网和大数据产业发展关注的问题。目前为止,尚无专门针对我国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状况的调研数据,但是从图6和图7可以看出,从CNNIC等机构发布的个人信息安全相关数据来看,未成年人作为网民中的一部分,同样面临着严峻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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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2018~2019年网民遭遇各类网络安全问题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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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 不同年龄段人群对于个人信息泄露问题的整体感受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泄露会导致电信诈骗、账户失窃等风险,如2016年引起高度关注的“徐玉玉案”,其源头即为学生个人信息泄露。而对于风险认知、判断和预防能力都不够的未成年人来说,身份信息、行踪轨迹、照片视频等信息的泄露,更可能使其暴露于儿童色情、绑架以及其他不可知的风险之下,因此,中国对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采取了特殊保护和强化保护的态度。

(五)网络犯罪

未成年人涉及的网络犯罪问题,有两个方面,一个是未成年人作为涉网络犯罪的受害人,另一个是未成年人受网络影响从事犯罪行为。未成年人在涉及网络的诈骗、色情、性侵等犯罪行为中都可能成为潜在的受害人。与传统未成年人被害问题相比,当前的未成年人的网络被害问题,体现三个趋势:其一,涉及网络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隐蔽性进一步增强,打击难度加大;其二,对未成年人犯罪成为传统犯罪网络化的重要形式;其三,相关犯罪中的网络要素逐渐从作为犯罪手段向作为犯罪空间延展。

未成年人在网络犯罪案件中作为被告人的情形,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统计数据来看,如图8和图9所示,2016~2018年网络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作为被告人的比例为0.82%,而且呈现逐年降低的趋势。

需要注意的是,网络犯罪的数据并不能完全体现网络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全面影响,因为未成年人从事传统线下犯罪行为,亦有相当可能是源于网络的影响。研究表明,很多未成年犯过多地受到不良网络信息和长时间上网的影响,在调查中选择每天超过6小时上网时间的未成年犯占到38.5%,而且其上网目的相对于普通未成年人,更多是听音乐、聊天和玩游戏,而非看新闻和查学习资料。另外,考虑到网络犯罪未成年被告人的数据来源于法院系统,因此不能不考虑针对未成年人的宽严相济政策以及教育预防理念的深入,在刑事诉讼的前期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分流政策所取得的效果,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网络犯罪参与仍然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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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 2016~2018年网络犯罪案件被告人年龄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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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 2016~2018年网络犯罪案件被告人不同年龄段占比年度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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