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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贝特·施韦泽(1875—1965) 收藏
[德]尼尔斯·奥勒·厄尔曼(Nils Ole Oermann) 著 王旭 译 2024年07月 出版
简 介:他是旷世的天才,25岁已是哲学和神学双料博士,38岁成为医学博士,一生共获得10个荣誉博士学位。 他是音乐的大师,管风琴演奏家和修复者,其巴赫传记引人进入神圣的秘境,激起现代巴赫复兴的浪潮。 他是仁厚的医者,热带丛林里救死扶伤的“非洲之子”,20世纪人类良知的代表,1952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 阿尔贝特·施韦泽,划时代的人道主义者、神学家、哲学家、音乐家、医生。这位生于阿尔萨斯的牧师之子,青年时已饱读经卷,却立志要“直接为人类服务”。他看到政治灾难让文明化作荒野,从而提出“敬畏生命”的原则,以“文化哲学”拯救精神之迷失。作为传教士前往非洲建立热带医院只是他思索过的众多实践方式之一,一旦下定决心,他就以超人的魄力,在险恶的自然环境中行医大半生;战后更是细心周旋于多国之间,为禁止核武器奔走呼吁。挚友爱因斯坦曾说:“施韦泽是西方世界唯一一个在超国家的道德影响方面可与甘地相媲美的人。” 在作者看来,施韦泽崇高,却绝非简单之人:他谦逊又大胆到近乎狂躁,真诚但善于自我表演,无论置身何处,都有非凡的人格魅力。人无完人,他的医疗手段和对待非洲弟兄的方式曾被诟病为落后;可施韦泽的伟大恰恰在于,他在虔信与务实、伦理与实践之间找到了巧妙的平衡点,以知行合一为世人指出了一条生存之道。
¥ 53.4 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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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福尔克马·西古希(Volkmar Sigusch) 著 王旭 译 2018年05月 出版
简 介:弗洛伊德的性理论已经有超过100年的历史了。从那时到现在,理论的内容已经有了很多改变。今天,性,已经不再是迷茫和革命的伟大隐喻。伟大的性学家福尔克马?西古希通过本书提出了性学理论。这本书是领域内首次涵括了我们所处时代的新性学——因特网、性门户、性冷淡,新性别——变性、性别模糊以及新的表现形式——多元之爱(多重伴侣关系)、恋物癖等方面的内容。当然,历史上出现的形式,如异性恋、同性恋、双性恋、性虐待以及恋童癖,也在书中作了详细讨论。
¥ 41.4 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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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伦特手册:生平·著作·影响 收藏
[德]沃尔夫冈·霍尔(Wolfgang Heuer) [德]贝恩德·海特尔(Bernd Heiter) [德]斯特凡妮·罗森穆勒(Stefanie Rosenmüller) 主编 王旭 寇瑛 译 2015年01月 出版
简 介:本书以简短传记的方式,描述了汉娜·阿伦特的哲学、政治和文学的背景与状况,介绍了她所有的重要著作,并提示了这些著作对理论界和社会的影响,以及人们对这些著作的评价和解读,此外还阐释了比如反犹太丰义、邪恶、权力、革命、共和国、民族国家、极权主义等一些贯穿在她全部著作中的关键性概念和构思。
¥ 41.4 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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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权利 收藏
[德]阿克塞尔·霍耐特(Axel Honneth) 著 王旭 译 2013年04月 出版
简 介:阿克塞尔·霍耐特说“我自己的感觉告诉我,我的这部书确实能在中国当代的现代化进程中为政治和道德的自我启蒙作一些贡献。”于尔根·哈贝马斯说“霍耐特为了对从黑格尔到马克思的思想发展纲领作新的调整,把历史的脚步从马克思退回到黑格尔。”
¥ 15.6 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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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德]福尔克马·西古希(Volkmar Sigusch) 著 王旭 译 出版时间:2018年05月
简 介:弗洛伊德的性理论已经有超过100年的历史了。从那时到现在,理论的内容已经有了很多改变。今天,性,已经不再是迷茫和革命的伟大隐喻。伟大的性学家福尔克马?西古希通过本书提出了性学理论。这本书是领域内首次涵括了我们所处时代的新性学——因特网、性门户、性冷淡,新性别——变性、性别模糊以及新的表现形式——多元之爱(多重伴侣关系)、恋物癖等方面的内容。当然,历史上出现的形式,如异性恋、同性恋、双性恋、性虐待以及恋童癖,也在书中作了详细讨论。
¥ 41.4 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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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伦特手册:生平·著作·影响 收藏
作者: [德]沃尔夫冈·霍尔(Wolfgang Heuer) [德]贝恩德·海特尔(Bernd Heiter) [德]斯特凡妮·罗森穆勒(Stefanie Rosenmüller) 主编 王旭 寇瑛 译 出版时间:2015年01月
简 介:本书以简短传记的方式,描述了汉娜·阿伦特的哲学、政治和文学的背景与状况,介绍了她所有的重要著作,并提示了这些著作对理论界和社会的影响,以及人们对这些著作的评价和解读,此外还阐释了比如反犹太丰义、邪恶、权力、革命、共和国、民族国家、极权主义等一些贯穿在她全部著作中的关键性概念和构思。
¥ 41.4 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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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介:清末直隶省的地方秩序自庚子国变后渐次失控,呈现地方权力急剧扩展与内部结构变动的显著趋势。地方自治是清廷启动预备立宪之后的一个重大地方改革举措,从开始实行、延续到最终停止,构成了晚清新政及民初基层政制改革中关键的转型阶段。1906年清廷正式宣布实行预备立宪、改革地方之后,袁世凯首先在天津县奉旨试办,之后在直隶全省推行乃至面向全国举办,这是地方自治运动的一个基本进度。中央强势控制是顺利实行地方自治的先决条件,而清廷的冒进步骤一定程度上消解了自治政策的优势。改革情势由利转弊,预备立宪与直隶省的地方自治之间,其内在关联、实施功效、全国性推广与由此带来的绅权制度性“膨胀”和区域的内部整合,构成了直隶省近代化发展的推动因素,也是民初直隶省基层社会秩序重构和地方权势冲突磨合的历史性根源之一。
¥ 9.78 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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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自由 收藏
作者: [德]阿克塞尔·霍耐特(Axel Honneth) 著 王旭 译 出版时间:2013年04月
关键词:
出处: 自由的权利
简 介:在对个人自由的社会生存条件的重构中,我们已经探讨了两种机制的综合体,这两种机制都在根本上为个人提供了持久的自由的可能性,或是退出在生活世界中已经熟悉的互动实践,或是对自由提出道德上的质疑。法定自由和道德自由的机制保障了西方发达社会的每一个成员,今天在原则上都有着或是受国家保护,或是由主体相互授予的权利,来拒绝社会义务和现存的社会关系,只要能够证明这些义务和关系不符合他自己合法的利益或道德信念。我们只要看一下在当今时代最有影响的三种自由思想,我们就能说,前面两种自由——消极自由和反思自由——在自己的这两种行动体系中达到了社会的真实性并在其中形成了自己的社会形态:法定自由的机制,是给予单一的个人由法制国家控制的机会,可以在一个确定的时间段内暂时不作出什么道德的决定,以便能够用这段时间来权衡一下自己的愿望;道德自由的机制则给予单一的个人以可能性,拒绝一定的有正当理由认为是苛求的行动。但是很明显,这两种自由都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对社会生活实践的依赖性,社会生活实践不仅总是必须出现在这两种自由之前,而且这两种自由根本就要感谢社会生活实践,正是这些社会生活实践才使它们有了存在的权利:只是因为主体事先在他们的日常生活中就已经有了他们的行动义务,已经建立了他们的社会关系,或者已经身处于一个特定的团体,所以他们才需要法定的或道德的自由,并以此为理由来摆脱日益增多的无理要求,或者对这些无理要求进行反思检验。但是这种个人的自由实践并没有在本质上提供新的行动条件,而它的目的却又是以丰富的义务关系为内容,因此它们这种按情况而定的特点,仅仅表达了自由的“可能性”;这些“可能性”对现有的互动关系起着保持距离、进行检验或干脆拒绝的效用,但并不能从它们的自身出发在社会世界内部造就一种主体互动共有的现实性。
¥ 37.4 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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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自由 收藏
作者: [德]阿克塞尔·霍耐特(Axel Honneth) 著 王旭 译 出版时间:2013年04月
关键词:
出处: 自由的权利
简 介:个人的道德自由,主要来自以道德原则为取向的一种自我认同,但是在达到这一历史性的社会思想之前,我们曾经经历过一段漫长的文明史的前期形式,当时出于对社会稳定的长远考虑,而不得不对感情进行强行控制,对“本能的瞬间冲动”(triebhafte Augenblicksimpulse)也有严格的规则。按诺贝特·埃利亚斯(Norbert Elias)的见解,在中世纪末期的皇亲贵族中已经出现的行为冲突,经过几百年的演变,以一种不断增长的“心理学化”(Psychologisierung)和“理性化”(Rationalisierung)方式进入到人们的心灵中去,它允许个人从现在起,以他自己认为是正确的警言或原则作为自己行动的方向。这就建立了一种心理文化基础,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有可能按一个人的自我控制的程度,来评价他的行为;当然,要从这一点出发来达到,按个人自己认为是正确的道德原则去实现自己个人的自由这一高得多的思想,还需要有很多的步骤使得概念细致化和反思渗透化。以后,这个范畴在康德的实践哲学中达到了它无可争辩的高度,从那以后,只要谈及个人自由是一种道德的自主,总是把康德的范畴作为引证。但是与此相关联的自由思想的机制化,当然又有着不同于法定自由思想的另外的进程:主体的权利表现为对个体有着行动规则意义的一种私人自主,当它在社会上站住脚,成为一种“常规的”(regulativ)机制综合(Institutionenkomplex)的时候,道德自主并不负有让国家监督自己的责任,以致它在总体上是一种脆弱的文化取向模式的机制化形式。但是如果我们就此认为,这个在现代社会扎下了根的自由思想,只是一种象征性的知识体系,而不是行动体系,那就会走上歧途:就如在法定自由的机制化那里一样,随着道德自主的机制化进程,也会出现一定的相互承认的实践,在这种实践中,互动双方都由社会规定了一种规范状态的特别形式,也期待个人的自我关系有一种特殊的表现模式。作为受道德自主原则支配的行动体系,与受现代法律体系保障的私人自主有着同样的特性,它们都使得自由成为可能,但不是机制性地去实现它;因为在道德自主中,个人可以同样有虽说不是国家保证的,但却在文化上受到保障的机会:退回到互动行动义务的背后,在一种独特的道德角度的光芒下,来寻找重新进入先前有着纠纷的生活世界的道路。
¥ 5.13 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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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自由 收藏
作者: [德]阿克塞尔·霍耐特(Axel Honneth) 著 王旭 译 出版时间:2013年04月
关键词:
出处: 自由的权利
简 介:先前已经分析清楚的理论,现在不应该再一次放进既无法显示完整性,又非常繁琐的法律概念的社会领域中去琢磨。虽然个人的自由最终可能是在这样的行动领域得以实现,但是不受制约地参与自由的前提,却是事先通过自由的另一个完全不同的范畴而获得保证。在现代自由社会中,始终有着一种广泛一致的意见:个人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他作为主体而有权利拥有一个受国家保护的空间,在这个空间里他可以探索他自己的嗜好、喜爱和意图——才能被看做是有着自己意志的独立人格;我们所有的自由都表现为一种受法律保证的私人自治,这样一种明确的思想,直到今天仍没有多少改变。然而有所变化的,是在最近几十年中这种被称为“主体”权利的范围,因为在社会运动和政治—道德论据的压力下,在最初比较狭义的“自由”范畴中,又添加进了一些建立在新的考虑基础上的补充范畴;只是这种扩展并没有改变正义论思想中这类“法定自由”,在总体上所拥有的伦理意义和社会职能。
¥ 4.34 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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