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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熟人社会: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深描 收藏
简 介: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讲,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熟人社会”成为人们描述中国乡村社会性质的经典理论模型。然而,当前中国乡村社会性质已经发生了显著变迁,亟须多维度揭示、深描、解释这种变迁,并从理论上进行提炼、概括。本书以“从熟人社会到半熟人社会”这一判断为总纲,构建了一个综合性的“社会—结构—文化—价值”的分析框架,并从风土民俗、阶层分化、人际关系、价值观念、乡村治理五个方面分20个专题深入探讨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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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熟人社会: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深描 收藏
简 介: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讲,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熟人社会”成为人们描述中国乡村社会性质的经典理论模型。然而,当前中国乡村社会性质已经发生了显著变迁,亟须多维度揭示、深描、解释这种变迁,并从理论上进行提炼、概括。本书以“从熟人社会到半熟人社会”这一判断为总纲,构建了一个综合性的“社会—结构—文化—价值”的分析框架,并从风土民俗、阶层分化、人际关系、价值观念、乡村治理五个方面分20个专题深入探讨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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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建设的主要力量及其整合 收藏
出处: 法律和政治科学(2019年第1辑/总第1辑):国家治理中的地方逻辑
简 介:“法治社会建设”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三大核心任务之一,其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要素关系杂,规划贯彻难,成效待期长,需要党的坚强领导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法治社会建设之成果最终体现为全民法治观念的增强,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与公民血液的深融,懂法守法成为公民的日常生活习惯。而这一理想结果的达成,有赖于建设过程中各种社会主体和力量的共同参与、调整优化、协同补益,着重发挥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律师等主体作用。各建设主体在其原有角色分工、职能定位的基础上,于合法行动空间内,根据基层场域的现有势态,灵活转变角色,整合新型优势,齐助法治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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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从熟人社会到半熟人社会 收藏
关键词:
简 介:世纪之交以来,中国乡村“不动声色”的发生了一场巨变,这场巨变的广度和深度都是前所未有的,甚至可称为中国乡村的千年未有之大变局。这场巨变虽然改革开放之前就已开启,但世纪之交前后才全面、深刻、鲜明的凸显出来。无论是乡村研究者,还是保土安民的基层干部,抑或从乡村走出来的游子,甚至农民自己,都可以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感受到这种巨变。然而,深刻描述这种变化不是简单的事情。 本书以费孝通先生描述的“熟人社会”为参照,从社会变迁来反观“熟人社会”,并描述社会变迁。对于我们这一代从农村走向城市的青年学人来说,阅读《乡土中国》都可以找到乡村的熟悉影子,尽管我们的成长年代与《乡土中国》所描述的“熟人社会”已大不相同。社会变迁不断提醒我们,费孝通所描述的“熟人社会”正在远去,不可逆转。我们这一代学人理解乡村社会变迁,往往摆脱不了《乡土中国》的影响,会自觉或不自觉的通过“熟人社会”去透视社会变迁。对比式的透视似乎自然而然,既容易把握,也容易入心。不过,这种切入问题的方式倒是让人常常思考,《乡土中国》多大程度上反映了当时“乡土中国”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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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人治村的类型与机制 收藏
关键词:
简 介:富人治村就是由富裕的村民出任村干部,履行村庄治理的自治权力和承担相应的责任。目前,在全国各地,富人治村几乎成了普遍现象。这既有自然发展趋势的因素,也有政策因素的作用。近年来,各地不断推进“双强双带工程”,要求村级干部政治素质强、发展能力强,还要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致富,甚至提出类似于“自己不会富,不能当干部;只管自己富,不是好干部”的这种口号。这种政策措施大大促进了富人治村的进程,使富人治村的广度和深度都不断扩展,从而成为普遍现象。 富人治村现象最早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的沿海地区,但直到21世纪以后才得到学者的专门关注。目前它已成为村庄治理中的普遍现象和发展趋势,催生了不少相关研究。对于富人治村,目前有几种较为典型的认识。第一,认为治理村庄是农村新兴经济精英的一种社会责任,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它是农村非农经济发展、社会分化、乡村文化变迁的必然结果,符合国家建构和农村民主的需求,也符合农民的期待。第二,认为富人治村导致村庄治理逻辑转变,进入村庄政治的经济门槛和道德门槛不断提高,从而将广大群众置于无权参与政治的境地,造成严重的社会政治排斥,使得基层民主的合法性基础陷入了危机。第三,认为富人治村的动机不是桑梓情怀回报家乡的类慈善行为,而是遵循“一步领先、步步领先”的竞争逻辑,其前提是自身获利更多,他们以更多地区的利益受损为代价。富人治村放大了基层场域中权力——利益网络的“结构洞”效应,导致乡村治理发生了内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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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治理的主体与治权 收藏
关键词:
简 介:纠纷解决是村级治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对不同个案村庄的纠纷进行深入调研,将纠纷解决放入村级治理的整体环境中进行研究,并从中提炼问题意识、发现学术问题,这是我们的惯常研究进路。本章将以纠纷解决为例来分析村级治理的主体与治权问题。 在过去的一些研究中,我们较为关注村干部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在鄂南陈村的调研中,我们发现由于村干部权威的缺乏,其在村庄纠纷的解决中并不能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在皖北李圩村的调研中,我们发现村干部在纠纷解决的系统中始终处于核心地位,村庄中几乎所有的纠纷直接或间接都是经过他们调处的,纠纷调解工作已经成了他们最主要的日常性工作。村干部日益被纳入国家正式的纠纷解决系统中,其调解工作正被国家一步步规范化。此外,在对豫南宋庄村的调查中,我们还关注了乡镇干部、派出所民警与村庄的身体距离对纠纷解决的影响。这些研究主要局限于主体对村级治理的影响,未能关注主体运作的治权问题。这里的村级治理主体,主要指党和国家深入基层的组织体系。在纠纷解决乃至于所有的乡村治理事务中,这种组织体系颇为重要。近代以来的国家政权建设,其中一个重要的内涵就是将完备的政权组织体系有效地深入到了乡村社会中,从而奠定中国从传统国家迈向现代国家的基础。然而,仅有完备的乡村组织体系,没有能够赋予其有效运作的治权,乡村组织的作用往往无法发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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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下乡与治理内卷化 收藏
关键词:
简 介:改革开放以后,国家仍然需要从农村提取资源,随着三农危机的加重,农民与基层政权的矛盾逐步升级,到世纪之初到达顶峰。考虑到从农村汲取资源支援城市和工业发展的目标基本实现,国家毅然展开税费改革,直至取消农业税,与此同时开展了新农村建设运动,开始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至此,乡村治理的大背景是国家向农村输入资源。按照常理,这会增强农民对基层政府的认同,因为新的乡村治理方式不但减少了农民与基层政府的冲突,还让农民得到了经济实惠。悖谬的是,笔者在一些地方农村调研发现,取消农业税后,农民对基层政府的认同并没有随着资源输入彻底好转,而是在初期的猛然好转之后,再次过渡到了新的不断弱化的状态。在经验分析层面,政府获得公众认可和服从的性质,就是政府的合法性。也就是说,当前基层政府的合法性,在资源输入的背景下仍然在不断降低。这说明资源输入未能收到应有绩效,这种状态可以被称为“乡村治理内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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