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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佚与重现:从薛允升遗稿看晚清律学 收藏
简 介:本书以新近在北京、东京、上海三地发现的十六册《读例存疑》稿本为契机,对于以薛允升为代表的晚清律学研习活动、律学作品创作传播,以及法律学派的形成互动,进行了细致入微、丰富生动的讨论和揭示,在相当程度上更新了当今学界关于晚清法律改革前后历史的诸多陈旧见解,为重新检视百余年来中国法律现代化运动开辟了崭新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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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子孙违犯教令”的历史考察:一个微观法史学的尝试 收藏
简 介:在晚清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中华法律艰难开启了法律现代化的进程。随着法律改革逐渐深入,在起草制定新刑律过程中,围绕“子孙违犯教令”等条款的存废问题,引发了一场规模空前的法律讨论。百余年后,回眸视之,其间成败利钝,颇值玩味。本书尝试以“微观法史学”的崭新视角,围绕“子孙违犯教令”条款及其所涉权利义务关系、立法司法实践,进行全方位解读,追溯其文本沿革,探究其司法观念,深度分析该条款在中华旧律体系下的丰富表现,希望能对传统中华法系多一份同情之理解,为未来中国相关法律问题之解决提供 历史鉴戒,并从学科方法论上进行反省,但愿能为中国法史学研究开辟一条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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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子孙违犯教令”的历史考察:一个微观法史学的尝试 收藏
简 介:在晚清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中华法律艰难开启了法律现代化的进程。随着法律改革逐渐深入,在起草制定新刑律过程中,围绕“子孙违犯教令”等条款的存废问题,引发了一场规模空前的法律讨论。百余年后,回眸视之,其间成败利钝,颇值玩味。本书尝试以“微观法史学”的崭新视角,围绕“子孙违犯教令”条款及其所涉权利义务关系、立法司法实践,进行全方位解读,追溯其文本沿革,探究其司法观念,深度分析该条款在中华旧律体系下的丰富表现,希望能对传统中华法系多一份同情之理解,为未来中国相关法律问题之解决提供 历史鉴戒,并从学科方法论上进行反省,但愿能为中国法史学研究开辟一条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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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行死缓制度与清代死刑监候之不同 收藏
关键词:
简 介:“死刑缓期执行”(简称“死缓”)制度历来是中国刑法学界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随着死刑复核权被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缓”——作为中国现行刑法中一项颇具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引起人们更多的关注。其中大多数讨论文章从现实的角度进行立论,也不乏有人从历史的角度进行考察,或者研究中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或者追溯现行死缓制度的历史渊源。平心而论,此皆为可取的研究途径。而在众多讨论死缓制度的篇章中,有两种说法值得我们注意:其一,“死缓是我国的一种独创”,其二,“明清的秋朝审制度是死缓制度的萌芽形式”。前者或可称为“独创说”,后者或可称为“萌芽说”。时下,“独创说”比较流行;而“萌芽说”有时会被俗解成“相似说”,因为在一些人的观念里,现行的死缓制度与明清的秋朝审是如此相似,他们真会当成相同的东西看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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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律例条文的继承和演变 收藏
简 介:清代律例条文数目繁多,兼以历时漫长、变化较多,不仅当时法界人士难以完全掌握,更为今人展开相关研究留下诸多难题。晚清刑部尚书薛允升所撰《读例存疑》是清代律学代表作,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文本。通过对《大清律例》律文和例文展开数据统计分析,并借鉴较成熟的成文法理论,可以发现学界“清律即明律翻版”等成说并不准确。清代律例条文变迁过程较为复杂,清初对明律有较大幅度的改造更新,同治九年以后还有数次例文修订,并非一成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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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日本·中国法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法律史学人的坚守与追寻
简 介:日本东京法政大学于晚清时期专门为中国留学生设立的法政速成科(1904—1908),因应时代急需,吸引大批中华杰出人士“连袂来读”,风云际会,蔚为盛举。在这些留学生毕业后,以有限时间内所获之政法智识,归国报效,各展长材,在20世纪中国大舞台上演出了一幕幕生动的历史活剧,对于近现代中国政治、经济、外交、文化、社会等方面产生深远影响。作为中国近现代史、中日政治文化交流史——尤其中国近代留学史、政治或法律专史当中一项重要的学术议题,该速成科的建置发展、存续演变以及该速成科毕业诸生的学术和时代影响,早为相关专业研究者所关注,且有若干代表性著述问世。然而遗憾的是,在以往研究中,因为主客观条件限制,或者源自不同学术取向,对于昔日法政速成科所授专业教学内容、知识水平,及其对近现代中国社会科学学术体系之影响,一直罕有重点关注或予以揭示者。以笔者目前所见,中国大陆公开发表的相关论文唯有两篇:其一,2012年11月《历史档案》(第4期)所刊陈健与李冲合写的《日本〈法政大学速成科讲义录〉学术价值评析》一文,算是目前唯一一篇关于法政速成科讲义录研究较有分量的文章。该文概述了现存《法政速成科讲义录》的基本内容,并对其学术价值进行了初步评析,值得关注。其二,2005年8月22日《南方都市报》刊有谢泳一篇名为《读〈法政速成科讲义录〉》的短文。作者利用手边所存一册讲义(《法政速成科讲义录》第1号)对相关情况进行了简单介绍,但篇幅极短,颇不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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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引刑案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关于“子孙违犯教令”的历史考察:一个微观法史学的尝试
简 介:山东司 嘉庆二十三年 东抚咨 林氏与林文密通奸败露,致伯母林王氏气忿自缢身死,例无专条。惟林王氏收养林氏,委因图得林氏地亩,为自资食用之计,并非实心抚养,较之教养成人者有间。兹林王氏之自缢,虽因林氏犯奸气忿所致,其恩义究与父母不同,将林氏比照“子孙犯奸,祖父母并未纵容,因子孙身犯邪淫,忧忿轻生,拟绞”例,量减一等,满流。杖决,流赎。 (《刑部比照加减成案》卷二五,刑律诉讼,子孙违犯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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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论 微观法史学刍议:一项主要针对中国法史学的思考和讨论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关于“子孙违犯教令”的历史考察:一个微观法史学的尝试
简 介:六十多年前,刑法学家蔡枢衡出版过一本书,名为《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在该书第四章,他针对当时中国法学“质低量微”的病相,提出必须要打倒“形式主义”“超形式主义”和“刀的外语观”三种怪物,摆脱中国法学的贫困状态,祛病复康,并希望中国能在民族国家独立自主的基础上,形成独立自主的法学。他在书中言道: 抗战最后胜利后的中国是独立自主的民族国家。独立自主是民族自我意识的表现和基础。民族意识以及独立自主之法学的表现,应是把中国的法律和中国的社会当作法学的对象,从事认识,构成体系,并且哲学性和规范性并重,理论和实务冶为一炉的作风。 据此,我们可以获得三点认识:(1)民族国家的独立自主,是使这个民族国家产生独立自主之法学的客观条件;(2)一个独立自主的民族国家,需要有独立自主之法学;(3)具有民族意识和独立自主之法学,应该以这个民族国家的法律和社会为研究的基本对象,并且要能够形成体系。六十多年后,拭目当代中国法学的发展现状,民族国家的独立自主——这样的客观条件是早已具备了,但就中国法学的现状来看,我们却很难理直气壮地说“我们已经建立起一套既成体系又独立自主的法学”了。在现今中国法学的诸多领域,蔡枢衡当年所极力批判的“形式主义”“超形式主义”和“刀的语言观”这三个怪物,仍旧在兴风作浪,流毒横虐。进而我们发现,民族国家的独立自主并不是产生“独立自主之法学”的充分条件,只能是必要条件。要建立独立自主的中国法学,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还有很多近乎根深蒂固的“病相”需要祛除。依笔者浅见,具有独立自主的民族意识和高度的文化自觉,以及在学术和实践领域的积极主动、勇于探索的务实精神,实是构建未来中国成熟而发达的法律体系的必备动力。然则,兹事体大,又岂是三言两语、三五篇文章或三五本著作能说得清楚,此处也不便展开讨论。总之,建设中国“独立自主之法学”的使命任重道远,需要有足够耐力和魄力的人为之前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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