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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以粤港澳大湾区为例 收藏
慕亚平 主编 慕子怡 朱颖俐 副主编 2017年06月 出版
简 介:本书主要研究了粤港澳大湾区经济一体化面临的具体法律问题,解析了粤港澳大湾区经济一体化的法律性质及相关文件的性质、定位和作用,CEPA与中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关系,“先行先试”的政策意义与作用等法律理论问题;对CEPA补充协议中“服务提供者”的定义与标准、CEPA下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粤港澳大湾区实行区域经济一体化可能发生的民商事争端的解决途径等法律实务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粤港澳大湾区实行区域经济一体化所可能面临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个案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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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以粤港澳大湾区为例 收藏
作者: 慕亚平 主编 慕子怡 朱颖俐 副主编 出版时间:2017年07月
简 介:本书主要研究了粤港澳大湾区经济一体化面临的具体法律问题,解析了粤港澳大湾区经济一体化的法律性质及相关文件的性质、定位和作用,CEPA与中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关系,“先行先试”的政策意义与作用等法律理论问题;对CEPA补充协议中“服务提供者”的定义与标准、CEPA下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粤港澳大湾区实行区域经济一体化可能发生的民商事争端的解决途径等法律实务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粤港澳大湾区实行区域经济一体化所可能面临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个案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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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合作框架协议》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收藏
作者: 慕亚平 主编 钟燕莲 著 出版时间:2017年07月
关键词:
简 介:为了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促进粤港更紧密地合作,广东省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一致签订了《粤港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要促进《框架协议》的各项目标和要求的实现,我们首先必须分析和明确《框架协议》是何性质、其签订有无法律依据、其有无法律效力等若干问题。否则,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执行上的困难,从而导致粤港的更紧密合作受到阻碍。因此,本文试图对上述几个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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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颖俐 慕子怡 副主编 慕亚平 主编 出版时间:2017年07月
关键词:
简 介:《粤港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是我国内地省份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签署的首份综合性合作协议。在《框架协议》的序言中,明确指出此协议是“为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促进粤港更紧密合作”,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协商一致制定的。可见,《框架协议》是以《规划纲要》和CEPA协议为订立基础的。然而,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来分析,《规划纲要》难以成为《立法法》所确定的法律渊源,CEPA协议在国内法上的效力也不甚明确,从而使得明确确定《框架协议》的法律性质、定位及其效力受到影响。为促进《框架协议》目标的顺利实现,有必要从法理上分析重新界定《规划纲要》和CEPA协议的性质,进而明确《框架协议》的性质与效力,并针对在这一问题上现行法的缺失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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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发展国际法律服务外包业务的法律思考 收藏
作者: 慕亚平 主编 朱颖俐 慕子怡 副主编 出版时间:2017年07月
关键词:
简 介:国际法律服务外包作为一种新兴的国际商业业务流程外包形式,日益为世界各国所认同和接受,承接法律服务外包业务的法律服务外包行业正从小作坊式生产发展为真正的全球性产业。全球服务咨询和研究公司Everest Group预计,全球的业务流程外包(BPO)行业2012年总营业额将介于2200亿和2800亿美元之间。其中,多数属于为研究领域提供较复杂的技术,以及参与律师、医生和银行家的研究与分析工作。2014年1~11月,我国承接业务流程外包(BPO)执行金额达65.3亿美元,同比增长23.6%。毫无疑问,国际法律服务外包业务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有鉴于此,本文从分析国际法律服务外包的内容及归类入手,通过分析联合国《产品总分类表》与世贸组织“GNS/W/120服务部门分类表(以下简称GNS/W/120)”的关系,界定法律服务外包业务的法律归类,进而分析中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发展国际法律服务外包业务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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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立港商独资医院的法律可行性分析 收藏
作者: 慕亚平 主编 黄冬雪 著 出版时间:2017年07月
关键词:
简 介:引导外资进入我国的医疗服务领域,形成多元化的投资办医格局,是近年来我国医疗改革的一大目标。早在1989年,卫生部和外经贸部就已经联合制定《关于开办外宾华侨医院诊所和外籍医生来华执业行医的几条规定》;3年以后,卫生部制定了《外籍医生来华短期行医管理办法》;1997年,外经贸部和卫生部针对一些地方越权审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其管理混乱等情况,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的审批工作,又制定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医院的补充规定》。这些规章明确了外国公司、企业、医疗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同中方医疗机构或其他机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政策,也明确了在国(境)外获得合法行医资格的外籍医师来华行医的管理办法,从而初步奠定了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开放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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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慕亚平 主编 叶文飞 周莲 著 出版时间:2017年07月
关键词:
简 介: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订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统称CEPA协议)大大促进了粤港澳大湾区的金融合作,成为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合作具有可操作性的主要依据。2010年和2011年广东分别与香港、澳门签订的《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粤澳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统称《框架协议》)则进一步阐明了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合作的发展目标与方向。2012年获批的《广东省建设珠江三角洲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则成为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合作的首个正式法律文件。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合作有利于具有地缘优势的广东借鉴香港、澳门先进的金融管理经验,并利用香港、澳门相对完备的金融基础设施,有利于人民币走向国际化,同时,能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促进香港、澳门金融业的发展。尽管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合作硕果累累,但仍存在许多法律问题,为使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合作合法合理,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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