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A的作品
- 作品笔记(0)
- 作品书评(0)
-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收藏
关键词: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制度预设
简 介:本书以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为研究对象,以检察权理论、法律监督理论及公益诉讼理论为基本理论依据,从法律文本与司法实践双重视角出发,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主体、诉前程序、起诉条件、审判组织、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以及人民法院结案方式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值得注意的是,在具体研究过程中,笔者始终基于一种“现实主义”的立场,立足于具体的现实条件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探讨,以期最大限度地实现制度预设功能。
¥ 26.7 试读
-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收藏
关键词: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制度预设
简 介:本书以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为研究对象,以检察权理论、法律监督理论及公益诉讼理论为基本理论依据,从法律文本与司法实践双重视角出发,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主体、诉前程序、起诉条件、审判组织、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以及人民法院结案方式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值得注意的是,在具体研究过程中,笔者始终基于一种“现实主义”的立场,立足于具体的现实条件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探讨,以期最大限度地实现制度预设功能。
¥ 26.7 试读
-
结案方式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简 介: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中,受诉法院经过形式审查或实体审理后,会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分别处理,从而达到审结案件的目的。近年来,学者们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结案方式进行了广泛讨论。分歧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作为履行公益诉讼职能的公权力机关和形式当事人,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是否享有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权?也就是说,检察机关能否向法院申请撤诉?能否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能否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二是在判决结案时,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责任承担方式以及判决的既判力、执行力是否与传统私益诉讼完全相同?对于这些问题,虽然相关规范作出了一些规定,但仍存在一定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正确认识并科学规范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撤诉、调解、判决等结案方式,就成为一个必须研究的问题。
¥ 19.29 试读
-
调查核实权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简 介:对于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规范,最早可以追溯至2001年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根据《办案规则》第18条的规定,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时,如果符合法定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10条首次以基本法的形式规定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以此为据,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显然,该规定是以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为基础制定的,因而仅将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限定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后来,为顺应司法体制改革需要,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2018年10月26日审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不仅在第20条具体列举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权,而且在第21条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以此为据,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至少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依照法律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的调查核实权,二是对民事公益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时的调查核实权,三是对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施法律监督时的调查核实权,四是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时的调查核实权。很明显,从范围上来看,《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关于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规定,明显要大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 17.53 试读
-
审判组织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简 介: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内部组织。在我国,审判组织主要有独任制和合议制两种形式。早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就有学者提出经济公益诉讼的概念,并认为:“经济公益诉讼的审判组织不能采用独任制,只能采用合议制”。类似观点在其他类型的公益诉讼中也得到了认同,如有学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审判组织不能采用独任制,只能采用合议制”。从学界的研究来看,基本排除了独任制在各类公益诉讼中适用的可能性。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陪审员法》等法律的规定,在不同程序、不同案件中,合议庭的具体组成方式并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中合议庭的组成方式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就成为完善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由之路。
¥ 5.92 试读
-
起诉条件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简 介:起诉条件是指“诉的适法提起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欠缺起诉条件,即使存在起诉行为,其起诉在诉讼法上也视为不成立”。从理论上讲,只有当检察机关的起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才能够被人民法院受理,社会公共利益也才有可能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一般情况下,起诉条件设定得越高,诉讼程序的启动越难,社会公共利益就越难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保护;而起诉条件设定得越低,诉讼程序的启动就越容易,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更容易通过司法途径获得保护。但是,起诉条件也并不是越低越好,如果起诉条件设定得太低,就会使大量的案件涌入司法程序,从而带来浪费司法资源或者“滥诉”的风险。
¥ 5.24 试读
-
诉前程序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简 介: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必须履行的前置程序。在我国,对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规范,最早源自2015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授权决定》。《授权决定》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应当依法“督促、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试点方案》再次重申,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应当以“督促”或“支持”的方式履行诉前程序,并对诉前程序的履行效果作了规定。后来,为提升《试点方案》的可操作性,《人民检察院实施办法》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履行方式、适用对象和法律效果作了更为具体的规范。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在《民事诉讼法》第55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诉前程序以及支持起诉等问题作了规定。至此,诉前程序有了基本法的依据。2018年3月2日,“两高”联合发布的《检察公益诉讼解释》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为诉前程序的履行提供了更为具体的规范依据。根据《检察公益诉讼解释》第1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30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3.32 试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