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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摘】荐读丨清代家族内的罪与刑

作者:魏道明

来源:《清代家族内的罪与刑》

发布时间 2021-03-22 17:28   浏览量 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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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节选自《清代家族内的罪与刑》第六章 缘坐与独坐


缘坐犯的存在,是因为法律以家族为本位,将亲属看作一个负有共同责任团体。从法理上说,团体责任只能对外承担。团体内部发生互犯,团体成员在一定意义上都是被害人,若再追究共同责任,等于让被害人为犯罪人缘坐,不仅有违法理,也与族刑的本意不符。况且,亲属团体内部的互相侵犯,本身即是对亲情的背叛,为背叛亲情的亲属缘坐,也不符合常理。所以,亲属相犯,于情于理都不应该适用族刑。但古代法律却没有这样的限制,亲属相犯依然追究团体责任。如此一来,亲属相犯案件中缘坐人的身份便成了问题:他们到底是被害人还是犯罪人?由于身份难以确定,便引发了一系列的司法乱象。鉴于这一现象历来少有学者关注,笔者以清代为例,尝试进行分析说明。


乾隆四十二年(1777),广东陆丰县人郑会通因将所分田产挥霍殆尽,屡次向兄弟借贷并偷卖家族公产,遭母亲及兄弟斥责。郑会通心怀愤恨,欲图设法陷害。考虑到轻罪不足以破败其家,遂诬以谋反大逆罪。于是,郑会通伙同他人捏造谋反文书,声称召集猛将兵马,先攻陆丰城池。又伪造反逆名册,名册中封官许愿,填入同胞兄弟郑会寅、郑会礼、郑会瑞、郑会衷,堂弟郑会坤及众侄姓名。后来郑会通又觉得兄弟、侄子都在反逆名册内,惟自己册内无名,必遭人怀疑,于是也将自己姓名填入名册之中。然后郑会通在街上找了一个不识字的挑夫,给钱四十文,谎称谋反文书和名册是官府文书,让挑夫将文书送到衙门。由于是谋反大案,官府高度重视,立即派员捉拿。审讯过程中,郑会通对于捏造陷害事由,供认不讳。郑会通以谋反大逆罪凌迟处死,但被诬陷的同胞兄弟郑会寅、郑会礼、郑会瑞、郑会衷、郑会坤,按律也当缘坐,地方官遂判郑会寅等人斩立决。


此案是以谋反大逆罪来定性的。其实也可以诬告陷害罪来判决。清律中设有“诬告”专条,规定诬告人笞罪者,加所诬罪二等处罚,诬告人杖、徒、流罪者,加所诬罪三等处罚;诬告人死罪者,若被诬之人已被处决,反坐死罪,被诬之人未被处决,流三千里。按此,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者,都可以成立诬告罪。本案其实没有进行谋反大逆的实际行为,所谓的谋反计划、反逆名册都是编造出来的。编造的意图在于陷害别人,符合诬告罪的一般特征。


当然,按照谋反来定罪,也没有错误。谋反罪,按法律规定惩及于“谋”,有进行反逆的念头和想法,即可定罪,不必有实际的行动。此案有所谓反逆计划及文武官职名册,虽未及实施,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况且,郑会通为了使谋反计划更加逼真,名册中也填入了自己姓名,如果以诬告罪来处理,也会陷入自己诬告自己的逻辑怪圈。所以,谋反大逆罪可以成立,即使其他人是被诬陷的,不能看作共同谋反,但就郑会通个人而言,谋反的罪名是可以成立的。


不妨这样认为,郑会通的行为,同时触犯了谋反、诬告两个不同的罪名,两个罪名都可以成立。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却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用今天的法学术语来说,属于想象竞合犯。按照刑法原则,想象竞合,应当按行为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最重的一罪来定罪量刑。谋反罪的罪名重于诬告罪,那么,按谋反罪来定罪量刑,符合法理。


但谋反大逆罪规定要缘坐亲属,以谋反罪来定性,被缘坐者的身份以及制裁缘坐犯的合法性却又成了问题。缘坐人到底是犯罪人还是被害人?从法理上讲,缘坐人应该是犯罪人,他们对犯罪行为的发生负有责任,故称缘坐犯。而本案的犯罪动机出于报复亲属,犯罪目的在于使亲属受到刑事追责,案件的性质应是亲属相犯,亲属显然属于被害人。缘坐亲属,无疑是为了制裁被害人,而此案中等于让被害人为犯罪人缘坐。而制裁被害人,让法律失去了制裁犯罪人保护被害人的初衷,制裁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令人生疑。


所以,郑会通案上报至中央后,乾隆皇帝认为不妥:“该逆犯既忍以大逆诬其弟兄,则其蔑视天显,恩义早绝,更何必因其谊属期亲概从缘坐乎?”遂下旨除郑会通妻、子外,其余缘坐犯一并省释。免除郑会寅等人缘坐,只是皇帝特旨。按法律规定来说,只要正犯按谋反定罪,哪怕是被诬陷的亲属,即属于缘坐犯,也要为犯罪人缘坐。为避免此类矛盾,乾隆四十八年(1783)遂制定新条例:“奸徒怀挟私嫌,将谋逆重情捏造匿名揭帖,冀图诬陷之案,除本犯按律问拟外,其应缘坐人犯内,如有即系被该逆犯倾陷之人,概行省释,不得以缘坐律问拟。”


但这一条例只是免除了被“倾陷”也即被诬陷谋反亲属的缘坐责任,并没有解决全部问题。有些凶徒虽然没有诬陷亲属谋反,只是自己谋反,但他谋反的动机是陷害亲属,目的是让亲属承担缘坐责任。汉代就出现过此类事件。汉景帝三年(前154),纪恢说怨恨父亲襄平侯纪嘉,故意谋反,欲令其父坐死。事发,纪嘉被法司逮捕论罪,后景帝下诏免其缘坐。假使清代发生此类以陷害亲属为目的的所谓“谋反”案件,被陷害的亲属还是不能免除缘坐。所以,这一条例并不能完全避免谋反案中被害人为犯罪人缘坐的司法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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