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论我国法定离婚标准与条件的坚持与完善
摘要
法定离婚标准反映一个国家的离婚政策和离婚立法的价值取向。时值我国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立法编撰之际,要继续坚持以“感情破裂”作为法定的离婚标准。基于现代离婚理由的复杂性与多样化,应当增补两项法定离婚条件:“配偶一方有酗酒恶习屡教不改的”,“夫妻之间长期性生活不和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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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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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国法定离婚标准与条件的历史演变
- (一)离婚标准
- (二)离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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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现行法定离婚标准应继续坚持不变
- (一)“感情破裂”外延更宽泛
- (二)“感情破裂”标准更彰显婚姻自由
- (三)“感情破裂”更契合司法实践经验
- (四)“感情破裂”更趋合离婚立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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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我国法定离婚条件的立法完善
- (一)增补“配偶一方有酗酒恶习屡教不改的”作为法定离婚条件
- 1.“配偶一方有酗酒恶习屡教不改的”之内容与特征
- 2.增补之必要性
- (二)增补“夫妻之间长期性生活不和谐的”作为法定离婚条件
- 1.“夫妻之间长期性生活不和谐的”之内容与特征
- 2.增补之必要性
- (一)增补“配偶一方有酗酒恶习屡教不改的”作为法定离婚条件
- 四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法定离婚标准与条件的立法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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