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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定离婚标准与条件的坚持与完善

摘要

法定离婚标准反映一个国家的离婚政策和离婚立法的价值取向。时值我国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立法编撰之际,要继续坚持以“感情破裂”作为法定的离婚标准。基于现代离婚理由的复杂性与多样化,应当增补两项法定离婚条件:“配偶一方有酗酒恶习屡教不改的”,“夫妻之间长期性生活不和谐的”。

作者

罗杰 ,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燕山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家事法。
尹鸽 //尹鸽,燕山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家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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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定离婚标准与条件的坚持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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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我国法定离婚标准与条件的历史演变
    1. (一)离婚标准
    2. (二)离婚条件
  • 二 现行法定离婚标准应继续坚持不变
    1. (一)“感情破裂”外延更宽泛
    2. (二)“感情破裂”标准更彰显婚姻自由
    3. (三)“感情破裂”更契合司法实践经验
    4. (四)“感情破裂”更趋合离婚立法的发展
  • 三 我国法定离婚条件的立法完善
    1. (一)增补“配偶一方有酗酒恶习屡教不改的”作为法定离婚条件
      1. 1.“配偶一方有酗酒恶习屡教不改的”之内容与特征
      2. 2.增补之必要性
    2. (二)增补“夫妻之间长期性生活不和谐的”作为法定离婚条件
      1. 1.“夫妻之间长期性生活不和谐的”之内容与特征
      2. 2.增补之必要性
  • 四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法定离婚标准与条件的立法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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