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中国古代女性犯奸去衣受杖考论
摘要
以往学界认为明清律法所规定的女性犯奸去衣受杖源自元代。但实际上,女性犯奸去衣受杖在至元八年(1271年)忽必烈改国号为“大元”之前既已存在。去衣杖罚犯奸女性并非蒙古旧制,而是援用金代法律的结果,女性犯奸去衣受杖可追溯至金代。金代继承了秦汉至唐宋女性犯奸处以徒刑的主流做法,但在金代徒刑必须附加杖刑,才使得女性犯奸去衣受杖有了产生的可能。同时,历代有关对女性受杖去衣与否问题的关注以及对女性犯奸行为的从重从严处罚,为金代法律规定女性犯奸去衣受杖准备了条件。在官方话语中,去衣杖罚犯奸女性是因其不知耻,实质上是因女性犯奸突破了男权社会的道德规范和性别秩序。区分女性受杖去衣或不去衣在立法技术上是一种进步,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维护女性的廉耻和体面。但在明清司法实践中,女性犯奸去衣受杖使女性群体遭遇了种种羞辱和虐待,成为男性对女性的性别欺压。这种惩罚方式的非人道性也使国家刑罚丧失了其应有的正当性和权威性。
作者
李相森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检索正文关键字
论文目录
-
一 女性犯奸去衣受杖出现的时间
- (一)至元初年女性犯奸去衣受杖已成为司法惯例
- (二)女性犯奸去衣受杖出现的时间可推至金代
-
二 女性犯奸去衣受杖产生的原因
- (一)女性犯奸处以杖刑的源头
- (二)女性受笞杖刑去衣与否问题的浮现
- (三)女性犯奸与犯他罪之区别
-
三 女性犯奸去衣受杖之制背后的道德逻辑及实质
- (一)对犯奸女性“无耻”行为的惩罚
- (二)对女性身体的规训
-
四 对女性犯奸去衣受杖之制的评价
- (一)立法技术上的发展进步
- (二)沦为对女性的侮辱凌虐
- (三)有损国家刑罚的正当性和权威性
- 结语
相关文献
查看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