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立案阶段委托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摘要
立案阶段委托调解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分流化解纠纷具有卓越的贡献,但在诉讼成本和收益、制度基本认识、调解机构专业性方面仍受桎梏。仍需要立法机构、司法机构、行政机构形成合力、共同推动,通过突出调解优势、规范诉调对接制度等方式来构筑“调解与诉讼并重”的多元纠纷化解格局。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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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 引言
-
一 制度实践——北京法院立案阶段委托调解的运行情况
- (一)北京法院立案阶段调解工作的探索
- (二)北京法院立案阶段委托调解工作机制及成效
- (三)北京法院立案阶段委托调解工作中面临的问题
-
二 制度瓶颈——立案阶段委托调解的制约因素
- (一)制度优势不明显
- 1.当事人诉讼的经济成本相对较低
- 2.当事人预期的诉讼时间成本不高
- 3.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途径时成本和收益的综合考量
- (二)基本认识不统一
- 1.关于立案阶段委托调解制度的设置初衷认识不统一
- 2.关于法院能否强制启动委托调解程序认识不统一
- 3.关于委托调解是否应坚持保密性原则认识不统一
- (三)调解组织专业性不够
- 1.社会发展对人民调解的冲击
- 2.行业调解组织在调解领域的社会认可度不高
- (四)与诉讼衔接不够畅通
- (五)律师排斥委托调解
- (一)制度优势不明显
-
三 制度构建——立案阶段委托调解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诉讼制度,突出调解优势
- 1.建立诉前强制委托调解制度,合理配置纠纷解决公共资源
- 2.适度提高诉讼费,同时完善保障诉权的配套制度
- 3.探索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弹性审限制度
- 4.弱化诉讼中调解,强化法院审判的规范、指引功能
- (二)构建诉前委托调解网络
- 1.建立行业调解平台,充分发挥行业调解组织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化解纠纷的作用
- 2.建立人民调解平台,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 (三)规范诉调对接机制
- 1.规范诉前强制委托调解程序
- 2.实现非诉讼调解组织程序和结果的对接
- 3.平衡调解保密性原则与法院查明事实的关系
- (四)完善保障措施
- 1.探索调解费用的激励引导机制
- 2.加强对非诉讼调解组织的建设
- 3.调动律师选择委托调解的积极性
- (一)完善诉讼制度,突出调解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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