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治理组织残疾人乞讨行为的法律适用研究
摘要
在应对组织残疾人行乞这一违法行为上,现有法律存在着引导性不足和处罚手段有限的问题。在对组织残疾人行乞行为的处理中,重点应是组织行为,而对残疾人行乞行为则在考虑到国家、社会责任不足的前提下不应是打击的对象。加强对组织残疾人行乞行为的打击,在立法上应该进行宏观性调整,对国家、社会、个人三者之间的责任承担方式做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在执法上应该注重对上游组织行为的打击,同时注意区分是否构成违法、是否构成犯罪。
作者
左袖阳 ,男,安徽巢湖人,法学博士,北京市社会科学院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所副研究员。2003年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0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0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2008年至今,在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工作。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犯罪学。主持完成“中美食品安全刑法保护比较研究”“犯罪控制的公众参与研究”等多项课题。出版《刑事法上的明知问题研究》《社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解读》等专著,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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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 一 现有法律法规不足的分析
- 二 禁乞与打击组织残疾人行乞行为的关系问题
-
三 依法打击组织残疾人行乞行为的若干思考
- (一)在立法上进行宏观性调整
- (二)在执法上发掘上游违法犯罪
- 1.注意从对行乞残疾人救助中获取线索
- 2.注意区分是否构成违法
- 3.注意区分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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