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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摘要

本文认为,“法治”(即依法治国)同“法制”是有区别的。法治概念有其特定的科学内涵和社会作用。作为一种治国理论,法治论认为,一个国家的兴旺发达与长治久安,关键是要建立一个好的法律制度。作为一项治国原则,法治要求有良好而完备的法律制度,法律应有极大的权威。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现代意义的法治,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依法治国,是历史经验的总结,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笔者运用大量历史资料和事实对上述观点作了论证,还就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了五条标准:要建立一个充分体现社会主义价值取向和现代法精神的完备的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制应建立在民主基础上,实现民主法制化和法制民主化;要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要建立完善的司法体制和程序;要建设先进的现代法律文化。

关键词

作者

李步云 ,发文时任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现已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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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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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理论依据和历史发展
  • 二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和若干原则
    1. (一)要建立一个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的完备的法律体系;这种法律应当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和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
    2. (二)社会主义法制应当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要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原则,实现民主的法制化与法制的民主化
    3. (三)要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4. (四)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司法体制和程序,切实保障案件审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5. (五)建设现代法律文化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和基础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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