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基本法》语境下香港特区立法权受限性探析
摘要
在“一国两制”下,香港高度自治权是一个包含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在内的系统自治权力束。香港特区立法权,是香港高度自治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独特性在于它是在“一国两制”方针下,对我国地方立法权的创新实践和突破,它既不同于港英政府时期“立法局”的权力,也跟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地方权力有很大的差异。返本溯源,在后政改时期,重新从源头上探析香港特区立法权,对香港的法律管治有着积极的意义。香港立法权的先天受限性不仅体现在“一国”体制约束和《基本法》框架下,而且还被紧紧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权中。随着社会实践的不断丰富,人们对“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认识也在不断变化。因此,在《基本法》框架下重新审视香港立法权力的分配架构是非常有意义的。
作者
叶远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宪法学、港澳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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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引言
- 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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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权的受限性
- 1. 1997年回归——香港立法权的历史定性
- 2.“一国两制”——香港立法权的元限制
- 3.中国大陆法系传统——香港立法权的间接限制
- 三 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权——香港立法权的直接限制
-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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