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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考虑的三类问题

摘要

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考虑三类问题:一是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与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相协调,处理好《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衔接,维护法制统一;二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补缺和纠偏,完善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制度;三是适应社会治安形势发展的需要,增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类别,严厉打击和惩治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

作者

陈天本 ,博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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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考虑的三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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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前言
  • 一 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与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相协调
    1. (一)与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相协调
    2. (二)与《刑法》以及刑法修正案相衔接
    3. (三)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
    4. (四)与已经废除或有争议的法规保持觉醒
  • 二 对原《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补缺和纠偏
    1. (一)增加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原则
    2. (二)增加规定相关免责行为
    3. (三)增加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4. (四)增加规定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5. (五)增加规定公安机关强制调查取证的权力
    6. (六)调整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 三 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增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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