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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主权的必要谦抑: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境内留存规定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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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志雄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网络治理研究院执行院长、首批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参与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制定研究”首席专家。主要从事国际公法、网络空间国际法等领域的研究。兼任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湖北省国际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网络空间研究院特聘研究员、《塔林手册2.0版》国际专家组成员、亚非法律协商组织网络空间国际法工作组特别报告员等职务。独著、主编学术著作7部,在《法学研究》、《中国软科学》、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Baltic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等学术刊物发表中英文论文60余篇。2010~2011年任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中美富布莱特项目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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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网络主权在特定历史阶段的作用
- 二 数据主权最强烈的表现形式——数据的本地化存储
-
三 数据本地化存储的中外实践
- 1.中国现行规定和立法建议
- 2.域外数据本地化要求概述
- 四 对数据本地化存储的反对意见
-
五 构建“数据本地化存储合理界限理论”之一——数据本地化存储严苛度模型
- 1.本地化存储的实施主体
- 2.本地存储彻底程度
- 3.本地化存储覆盖的数据范围
- 4.本地化存储的豁免条件
-
六 构建“数据本地化存储合理界限理论”之二——数据本地化存储所实现的目标
- 1.数据安全(data security)
- 2.个人数据保护(data protection)
- A.欧洲
- B.美国和国际标准
- 3.国家层面的数据保护
-
七 构建“数据本地化存储合理界限理论”之三——目的与手段的适当性和必要性关系
- (一)比例原则之于数据化本地存储
- (二)判断目的与手段之间的适当性和必要性
- 1.数据安全与本地化存储
- 2.个人数据保护与本地化存储
- 3.国家层面的数据保护与本地化存储
- (三)数据本地化存储合理界限理论
-
八 检视《网络安全法》的数据本地化存储规定
- (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围
- (二)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范围
- (三)“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的含义
- (四)对第37条的基本评价
- 九 相关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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