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制度安排下的乡村治理主体关系变形研究

摘要

在深入分析乡村制度的设计与运行模式的变迁及更替的深层次因素时发现,治理主体自身的关系对乡村治理的状况和进程起着非常大的影响作用,进而导致在乡村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治理主体间的关系脱离制度安排,发生较大的扭曲和变形,与制度的设想产生了距离。乡村社会治理主体的构成是以有序互补的方式组成,其中独立单元的每个主体如果过分地扩大个体的权力,而无视其他主体的存在,都会造成治理主体间关系的变形。矫正乡村治理主体关系变形的路径主要分三个层次,从上看是乡镇需要体制性的行政放权,赋权于民;中间则需要依法治村,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从下看需要培育和发展农村现代社会组织,增强农民的话语权。

作者

殷民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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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安排下的乡村治理主体关系变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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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 一 制度安排下的乡村治理主体关系定位
    1. (一)《村委会组织法》明确了乡与村的关系
    2. (二)村民自治制度确立了农民主体地位
  • 二 实践中治理主体关系的变形
    1. (一)乡—村关系难以保持平等的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2. (二)乡—村—组利益主体保持行为的一致,乡村治理中农民缺失话语权
    3. (三)村—组负责人以权谋私,农民合法利益受损
  • 三 乡村治理主体关系变形的因素分析
    1. (一)乡对村的行为进行选择性干预
    2. (二)村委会角色不清,忙于政务而少顾村务
    3. (三)村民自治停留在制度条文上,自治精神没能得到体现
    4. (四)村委会以私利为重,农民自治组织难以发展
  • 四 矫正乡村治理主体关系变形的路径
    1. (一)转变乡镇行政理念,赋权于农民
    2. (二)坚持依法治村,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3. (三)发展农村社会组织,增强农民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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