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之赋权

摘要

税收法定原则形式层面与实质层面的划分为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之赋权提供了另一种可能。税收法定原则的形式层面旨在维护法的安定性,税收法定原则的实质层面旨在遵守与保障民主原则,二者应当在互动中实现互补,而非在碰撞中相互否定。税收法律专属主义的相对性为二者之互动提供了空间,亦明确了互动的限度。税收法定原则应当在确保法律专属主义相对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彰显纳税人同意这一精神实质。在此意义上,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前提下,地方税收事项只要通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同意并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就不应被认为违反了税收法定原则。专门决定式授权性立法不仅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职责所在,也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问责制下行使税收立法权的应有之义。由此,地方税收立法权之赋权与限权将在张力中实现互动与平衡。

作者

张宇翔

参考文献 查看全部 ↓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之赋权

可试读20%内容 PDF阅读 阅读器阅览

试读已结束,剩余80%未读

¥3.75 查看全文 >

VIP免费

论文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既有分析路径之评析
    1. (一)税收法定条款之修正
    2. (二)税收法定原则之相对化
    3. (三)税收法定原则之实质化
  • 三 税收法定原则:形式层面与实质层面之互动
    1. (一)比较:税法与刑法之同质性与差异性
    2. (二)借鉴:税收法定原则形式层面与实质层面之划分
  • 四 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之赋权
    1. (一)互动:法律专属主义与人民意志之表达
    2. (二)探讨:地方税收立法权之类型与限度

论文图片/图表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