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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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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慧星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杂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学术专长为民法总则、债权法、物权法、法学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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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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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导言
- (一)中国在改革开放前对民事生活的调整
- (二)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事立法
- (三)现行民事立法体系中属于物权法性质的法律法规
- 1.民法通则
- 2.民事特别法
- 3.财产管理法
- 4.行政法规
- 5.行政规章
- (四)现行有关物权的法律法规的缺点
- 1.因经济体制发生的缺点
- 2.因立法体制发生的缺点
- 3.因民法理论发生的缺点
- 4.因立法指导思想发生的缺点
- 5.进一步的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要求制定物权法
- 6.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的成立与物权法的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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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坚持对合法财产的一体保护原则
- (一)放弃对某类所有制的财产特殊保护的提法
- (二)规定公有物和公用物制度,不规定国有企业财产权
- (三)严格限定公益目的,重构国家征收制度
- (四)区分委托物与脱离物,建立善意取得制度
- (五)借鉴各国经验,建立取得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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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实行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 (一)关于物权行为的争论
- (二)确立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区分的原则
- (三)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 (四)建立统一的、与行政管理脱钩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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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从中国实际出发建构用益物权关系
- (一)关于用益物权的争论
- (二)总结国有土地出让的经验,建立基地使用权制度
- (三)总结农村改革的经验,实现农地使用关系的物权化
- (四)借鉴传统地役权概念,建立邻地利用权制度
- (五)整理传统习惯,规定典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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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完善担保物权体系
- (一)关于担保物权的争论
- (二)完善抵押权制度,增设企业担保
- (三)完善质权制度,增设营业质权
- (四)借“按揭担保”(mortgage),增设让与担保
-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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