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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中国在南海的既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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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曾为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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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中国在南海的既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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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承认和保护各国的既得权利是贯穿《公约》的一项一般原则
    1. (一)《公约》第二部分关于“领海和毗连区”的规定
    2. (二)《公约》第三部分关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规定
    3. (三)《公约》第四部分关于“群岛国”的规定
    4. (四)《公约》第五、六、七、十部分关于“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的规定
    5. (五)《公约》第十一部分和第十六部分关于“国际海底区域”和“一般规定”的规定
  • 二 历史性所有权是《公约》和一般国际法明确承认和保护的既得权利
    1. (一)历史性权利、历史性水域并不限于历史性海湾
    2. (二)“历史性所有权”在海洋划界中具有重要作用
  • 三 《公约》的任何规定都不具有改变中国在南海的既得权利的效力
    1. (一)按照时际法原则,《公约》不具有改变中国在南海的既得权利的效力
    2. (二)地理依据不能改变历史和法律依据
  • 四 中国实现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应顾及其他国家的既得海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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