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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中国在南海的既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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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建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曾为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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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承认和保护各国的既得权利是贯穿《公约》的一项一般原则
- (一)《公约》第二部分关于“领海和毗连区”的规定
- (二)《公约》第三部分关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规定
- (三)《公约》第四部分关于“群岛国”的规定
- (四)《公约》第五、六、七、十部分关于“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的规定
- (五)《公约》第十一部分和第十六部分关于“国际海底区域”和“一般规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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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历史性所有权是《公约》和一般国际法明确承认和保护的既得权利
- (一)历史性权利、历史性水域并不限于历史性海湾
- (二)“历史性所有权”在海洋划界中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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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约》的任何规定都不具有改变中国在南海的既得权利的效力
- (一)按照时际法原则,《公约》不具有改变中国在南海的既得权利的效力
- (二)地理依据不能改变历史和法律依据
- 四 中国实现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应顾及其他国家的既得海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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