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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度准则”视野下的香港保险信息公开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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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适合度准则”之适用需求:“地下保单”问题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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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适合度准则”之践行媒介:香港保险监管信息公开法制
- (一)提升保险产品设计适合度的表现
- 1.行政协助机制:为保险人提供全面的产品设计信息
- 2.稳定的信息公开立法:确保保险产品设计的自由
- 3.政府提供信息的强制义务:确保保险人能接受良好的产品设计信息服务
- 4.白璧微瑕:行政指导错误补偿机制的建构
- (二)提升经营策略适合度的表现
- 1.保险投资地域监管制度:降低信息传播的难度
- 2.对隐私权的保护
- 3.对保险中介人、咨询机构的信息公开要求
- 4.执法、司法中的保险人与投保人的“信息平衡”机制
- (三)提升保险诉求适合度的表现
- 1.重视对行业信息、投保风险信息及法律信息之诠释
- 2.社会团体成为保险消费者与保险监管机构、保险公司的“信息桥梁”
- 3.建立节省信息获取成本的机制
- (一)提升保险产品设计适合度的表现
-
三 内地保险监管信息公开制度之“适合度”建构
- (一)强化产品设计信息公开责任
- (二)政府依法倡导“保险信息通俗化”的经营策略
- (三)以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塑造理性保险诉求
- 1.简化信息公开立法
- 2.强化社会团体之信息沟通作用
- 3.降低信息获取成本
- 四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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