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康德意义上的伦理共同体为何不能达成?

摘要

康德晚年伦理学十分重视伦理共同体问题的探索,因为“伦理的共同体状态”相当于“社会共同体状态”,没有“社会共同体”人类就是处在“自然状态”下,依然是野蛮的,因而,哪怕每个人都有道德立法能力,都能形成“自律”的道德,但是,如果人类不能形成某种“伦理的共同体状态”,那么存在于每个人心中的善的原则也会不断受到恶的侵袭,变得像是恶的工具似的。对于如此重要的“伦理共同体状态”,康德却认为这是依赖人类的理性能力永远无法实现的状态。本文详细分析了康德这一“消极的”结论的几大理由,同时坚持认为,在康德这一思想中,明显地反映了康德关于道德与伦理区分的独特思路,坚持康德这一“消极的结论”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我们不顾康德严格设想出来的实现伦理共同体状态的先天可能性条件,贸然实现所谓的对康德的“超越”,就很难避免康德所批评的或者“道德狂热”或者“道德冷漠”的局面。保持这一“不可实现”的“消极结论”,才既可保持“道德”“至善”的“纯洁”与“崇高”,又可使之作为“绝对范导性的理念”引导和规范“伦理生活”的进步。

作者

邓安庆 ,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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