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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福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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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大华 ,1963年生,湖南省新晃县人,侗族。现任贵州省社会科学院党委书记、二级教授。法学博士后、经济学博士后;华中科技大学、云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贵州民族大学、贵州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十余个研究所(院)、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合作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民族法学(法律人类学)、循环经济、马克思主义法学、新型特色智库。主要兼职有: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原副会长暨法律人类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国家民委法律顾问、国家民委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咨询专家、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咨询专家、贵州省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等。1984年和1987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分别获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1987~1994年在中共贵州省委政策研究室工作;1995年调贵州民族学院法律系,当年破格晋升法学副教授,1997年破格晋升法学教授;1999年7月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8月至2004年8月、2005年5月至2008年5月,先后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从事法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研究工作。先后担任贵州民族学院法律系副主任、系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2000年7月调任贵州省教育厅副厅长、省委高校工委委员;2002年1月提任贵州民族学院院长、党委副书记。2010年4月调任贵州省社会科学院院长、党委副书记;2019年12月任贵州省社会科学院党委书记。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贵州省核心专家;2002年被评为第三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全国第二届“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获教育部第四届“高校优秀青年教师奖”;2004年入围“十大教育英才”、贵州省十大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2005年被评为贵州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带头人;2007年被评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2008年和2011年入选“中国杰出人文社会科学家”;2014年被中宣部等评为“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理论人才”;2015年被评为全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先后出版《民族法学通论》《依法治省方略研究》《中国特色的循环经济发展研究》《中国少数民族犯罪及其对策研究》等个人专著13部,合著《犯罪与社会》《法治中国进程中的政法工作研究》《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通论》《生态引领 绿色赶超——新常态下加快转型与跨越发展的贵州案例研究》等35部,主编《贵州与瑞士发展比较研究》《贵州法制史》《反贫困:社会可持续与环境可持续》《贵州法治发展报告》系列蓝皮书等30余部,翻译《瑞士生态环保法律法规译汇》等2部,发表法学论(译)文400余篇,主持“建设社会主义民族法治体系、维护民族大团结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中国共产党民族法制思想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地方实践经验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西部大开发的法律制度建设研究”、“侗族习惯法研究”等国家级科研课题5项,协助主持中宣部“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工程”重点委托课题暨国家社科基金重点委托项目“贵州省牢牢守住‘两条底线’实践经验研究”“贵州省建设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实践经验研究”等3项,主持“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中国少数民族犯罪问题及对策研究”“循环经济法治之构建”等省部级科研课题10余项。成果获省部级以上一、二、三等奖10余项。
邓琳君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治研究中心特约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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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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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目的
- 第二条 范围
- 第三条 定义
- 第四条 原则
- 第五条 培训和信息
-
第二章 对待动物
- 第一节 动物的管理
- 第六条 总则
- 第七条 报告和许可要求
- 第八条 投资保护
- 第九条 动物看管人
- 第二节 动物育种和转基因
- 第十条 动物育种和繁殖
- 第十一条 转基因动物的许可要求
-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
- 第三节 动物贸易
- 第十三条 审批制度
- 第十四条 国际贸易
- 第四节 动物运输
- 第十五条
- 第五节 对动物的外科手术
- 第十六条
- 第六节 动物实验
- 第十七条 最低限度
- 第十八条 许可义务
- 第十九条 条件
- 第二十条 实验的开展
- 第七节 屠宰动物
- 第二十一条
- 第一节 动物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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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
-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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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和公权部门
- 第二十三条 禁止饲养动物
- 第二十四条 监管干预
- 第二十五条 公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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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刑事犯罪
- 第二十六条 虐待动物
- 第二十七条 国际贸易中的违法行为
- 第二十八条 其他违法行为
- 第二十九条 诉讼时效
- 第三十条 法人实体和合伙组织
- 第三十一条 追诉
-
第六章 附则
- 第一节 实施
- 第三十二条 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施行
- 第三十三条 州技术办公室
- 第三十四条 州动物实验委员会
- 第三十五条 联邦动物实验委员会
- 第三十六条 动物实验统计
- 第三十七条 一致目标
- 第三十八条 组织和公司的共同决策
- 第三十九条 使用权
- 第四十条 联邦政府的监管
- 第四十一条 费用
- 第四十二条 地方法规
- 第二节 现行法律的废除和过渡规定
- 第四十三条 现行法律的废除
- 第四十四条 关于本法第十六条的过渡规定
- 第四十五条 关于法律救济的过渡性规定
- 第三节 公投和生效
- 第四十六条
- 第一节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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