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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福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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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大华 ,1963年生,湖南省新晃县人,侗族。现任贵州省社会科学院党委书记、二级教授。法学博士后、经济学博士后;华中科技大学、云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贵州民族大学、贵州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十余个研究所(院)、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合作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民族法学(法律人类学)、循环经济、马克思主义法学、新型特色智库。主要兼职有: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原副会长暨法律人类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国家民委法律顾问、国家民委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咨询专家、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咨询专家、贵州省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等。1984年和1987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分别获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1987~1994年在中共贵州省委政策研究室工作;1995年调贵州民族学院法律系,当年破格晋升法学副教授,1997年破格晋升法学教授;1999年7月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8月至2004年8月、2005年5月至2008年5月,先后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从事法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研究工作。先后担任贵州民族学院法律系副主任、系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2000年7月调任贵州省教育厅副厅长、省委高校工委委员;2002年1月提任贵州民族学院院长、党委副书记。2010年4月调任贵州省社会科学院院长、党委副书记;2019年12月任贵州省社会科学院党委书记。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贵州省核心专家;2002年被评为第三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全国第二届“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获教育部第四届“高校优秀青年教师奖”;2004年入围“十大教育英才”、贵州省十大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2005年被评为贵州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带头人;2007年被评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2008年和2011年入选“中国杰出人文社会科学家”;2014年被中宣部等评为“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理论人才”;2015年被评为全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先后出版《民族法学通论》《依法治省方略研究》《中国特色的循环经济发展研究》《中国少数民族犯罪及其对策研究》等个人专著13部,合著《犯罪与社会》《法治中国进程中的政法工作研究》《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通论》《生态引领 绿色赶超——新常态下加快转型与跨越发展的贵州案例研究》等35部,主编《贵州与瑞士发展比较研究》《贵州法制史》《反贫困:社会可持续与环境可持续》《贵州法治发展报告》系列蓝皮书等30余部,翻译《瑞士生态环保法律法规译汇》等2部,发表法学论(译)文400余篇,主持“建设社会主义民族法治体系、维护民族大团结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中国共产党民族法制思想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地方实践经验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西部大开发的法律制度建设研究”、“侗族习惯法研究”等国家级科研课题5项,协助主持中宣部“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工程”重点委托课题暨国家社科基金重点委托项目“贵州省牢牢守住‘两条底线’实践经验研究”“贵州省建设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实践经验研究”等3项,主持“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中国少数民族犯罪问题及对策研究”“循环经济法治之构建”等省部级科研课题10余项。成果获省部级以上一、二、三等奖10余项。
邓琳君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治研究中心特约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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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目的
    2. 第二条 范围
    3. 第三条 定义
    4. 第四条 原则
    5. 第五条 培训和信息
  • 第二章 对待动物
    1. 第一节 动物的管理
      1. 第六条 总则
      2. 第七条 报告和许可要求
      3. 第八条 投资保护
      4. 第九条 动物看管人
    2. 第二节 动物育种和转基因
      1. 第十条 动物育种和繁殖
      2. 第十一条 转基因动物的许可要求
      3.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
    3. 第三节 动物贸易
      1. 第十三条 审批制度
      2. 第十四条 国际贸易
    4. 第四节 动物运输
      1. 第十五条
    5. 第五节 对动物的外科手术
      1. 第十六条
    6. 第六节 动物实验
      1. 第十七条 最低限度
      2. 第十八条 许可义务
      3. 第十九条 条件
      4. 第二十条 实验的开展
    7. 第七节 屠宰动物
      1. 第二十一条
  • 第三章 研究
    1. 第二十二条
  • 第四章 行政和公权部门
    1. 第二十三条 禁止饲养动物
    2. 第二十四条 监管干预
    3. 第二十五条 公权部门
  • 第五章 刑事犯罪
    1. 第二十六条 虐待动物
    2. 第二十七条 国际贸易中的违法行为
    3. 第二十八条 其他违法行为
    4. 第二十九条 诉讼时效
    5. 第三十条 法人实体和合伙组织
    6. 第三十一条 追诉
  • 第六章 附则
    1. 第一节 实施
      1. 第三十二条 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施行
      2. 第三十三条 州技术办公室
      3. 第三十四条 州动物实验委员会
      4. 第三十五条 联邦动物实验委员会
      5. 第三十六条 动物实验统计
      6. 第三十七条 一致目标
      7. 第三十八条 组织和公司的共同决策
      8. 第三十九条 使用权
      9. 第四十条 联邦政府的监管
      10. 第四十一条 费用
      11. 第四十二条 地方法规
    2. 第二节 现行法律的废除和过渡规定
      1. 第四十三条 现行法律的废除
      2. 第四十四条 关于本法第十六条的过渡规定
      3. 第四十五条 关于法律救济的过渡性规定
    3. 第三节 公投和生效
      1.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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