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上海检察机关办理食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

摘要

食品药品犯罪认定的难点主要集中在主观明知、危害结果和停止形态的认定方面。危害结果认定方面,市检三分院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做法,并形成经验:通过剖析法律规定术语的外延以及限定刑事证据中的“合理怀疑”等方式,解决法律适用和证据采信难题。主观明知和停止形态认定方面,市检三分院结合刑法理论,针对实务中的争议问题,提出对策思考:食品药品犯罪中的主观明知可以通过推定方式进行认定,司法机关应以销售价格、生产、销售场地、涉案人员的职责、经营企业是否履行索证义务、仓储情况作为基础事实,判断涉案人员的主观明知;食品药品犯罪停止形态认定上,司法机关应当以涉案人员实际完成销售行为,作为认定犯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

作者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课题组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设立模式及前瞻性研究——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的实践为视角》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课题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课题组组长:陆建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成员:孙秀丽、陈海锋、洪梓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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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检察机关办理食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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