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西部地区民间音乐法律保护问题研究报告
摘要
在中国西部广大地域之中传统社群星罗棋布,这些社群在悠久的历史中创造出数量繁多且各具特色的民间音乐。然而民间音乐的成果往往因为受限于独创性、作者身份、保护期限等要求而难以得到现行著作权法保护。因此在未来保护民间文艺的特别立法中,立法部门应当将民间音乐的保护对象由“作品”转变为“表达”,同时确立主体社群非经济和经济的各项具体权利。除此之外,西部地区各传统社群也应当在其内部设立相应民间组织或信托机构代其行使权利。
作者
杨怡悦 ,法学博士,西北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比较法学、法律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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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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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西部地区民间音乐概述
- (一)西部少数民族语言民间音乐区
- 1.新疆民间音乐区
- 2.内蒙古草原民间音乐区
- 3.藏民间音乐区
- 4.滇桂黔民间音乐区
- (二)西部汉语言民间音乐区
- 1.秦陇民间音乐区
- 2.巴蜀民间音乐区
- (一)西部少数民族语言民间音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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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西部地区民间音乐基本特征
- (一)特定区域的民间音乐在旋律上通常具有固定表现形式
- (二)特定区域的民间音乐在演奏方式上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历史特征
- (三)中国西部民间音乐是西部地区传统社群在相当长历史时期创造的艺术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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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我国民间音乐立法规划中存在的局限
- (一)民间音乐难以达到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独创性
- (二)民间音乐创作者不符合著作权法中著作权人概念
- (三)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保护期限无法适用于民间音乐
- (四)以“作品”为民间音乐保护对象不利于衍生作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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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保护西部地区民间音乐知识产权的立法途径
- (一)将民间音乐的法律保护对象由“作品”调整为“表达”
- (二)建立区域性的代行使民间音乐权利的信托机构
- (三)立法确定传统社群应享有的权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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