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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摘要

本文以大数据、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切入点,重点论述了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下对大数据的保护,并对大数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具体包括大数据软件的著作权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大数据类案件中的保护、数据的垄断和排他等,最后提出应从遵循人本原则、适度采集和隔离使用原则、合理避让原则、利益平衡原则、鼓励数据流动分享原则、遵守法律伦理原则等方面对大数据进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作者

张德昌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蒋炜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刘万能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章杰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团队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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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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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 一 大数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概述
    1. (一)知识产权制度对大数据信息和产业的司法保护概况
    2.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大数据的促进意义
  • 二 大数据司法保护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
    1. (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的新形势
    2. (二)涉外商事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 三 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下对大数据的保护
    1. (一)数据采集与预处理阶段的保护
    2. (二)数据存储和管理阶段的保护
    3. (三)数据处理与分析阶段的保护
    4. (四)数据成果呈现与应用阶段的保护
  • 四 大数据类知识产权案件疑难问题分析
    1. (一)大数据软件的著作权法保护
    2.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大数据类案件中的保护
    3. (三)数据的垄断和排他
  • 五 大数据司法保护的价值性判断
    1. (一)应当遵循人本原则
    2. (二)应当遵循适度采集、隔离使用原则
    3. (三)应当遵循合理避让原则
    4. (四)应当遵循利益平衡原则
    5. (五)鼓励数据流动、分享原则
    6. (六)遵守法律伦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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