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论取得错误汇款的刑法性质

摘要

在错误汇款的情况下,收款人取走汇款的行为如何认定在国内外都存有争议,其中存在侵占罪说、盗窃以及诈骗罪说、无罪说三种学说的对立。在我国立法语境下,应当认定银行占有存款现金,存款人拥有存款债权,即使在错汇的场合,也应当承认取款人仍拥有正当的取款权限,但只是取走形式合法而实质上属于他人的存款,系对他人存款债权的侵犯,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作者

黄明儒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平台研究人员。
熊隽晰 ,湘潭大学法学院2017级刑法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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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取得错误汇款的刑法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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