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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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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京辉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助理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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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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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第一节 量刑概说
    1. 一 量刑的概念和意义
    2. 二 刑罚的本质与量刑
      1. (一)报应刑论与量刑
      2. (二)目的刑论与量刑
    3. 三 影响量刑的因素与电脑量刑
  • 第二节 量刑的一般规则
    1. 一 刑种选择规则
    2. 二 刑量确定规则
      1. 1.量刑应以行为人的罪过为根据
      2. 2.量刑应符合预防犯罪的要求
      3. 3.量刑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限度
      4. 4.量刑应当考虑所有对行为人有利或不利的而又不属于罪状的情节
    3. 三 罪过与预防犯罪的关系
      1. (1)幅的理论
      2. (2)点的理论
  • 第三节 量刑情节
    1. 一 量刑情节概说
    2. 二 刑罚的特别减轻
      1. (一)刑罚特别减轻的情节
      2. (二)刑罚特别减轻的规则
    3. 三 刑罚的免除
      1. (一)刑法总则的一般性规定
      2. (二)刑法分则中的特别规定
      3. (三)免除刑罚与不予处罚
    4. 四 刑罚的加重
      1. (一)概念
      2. (二)加重处罚的情节及其规则
    5. 五 量刑情节竞合
    6. 六 被害人的过错与量刑
  • 第四节 累犯
    1. 一 累犯的概念和分类
      1. 1.根据行为的危险性或行为人的危险性,可将累犯分为行为累犯(又称立法累犯)和行为人累犯(又称司法累犯)
      2. 2.根据构成累犯的犯罪性质和时间限制,可将累犯分为普通累犯和特别累犯
    2. 二 累犯的构成条件
      1. 1.前罪和后罪均是故意犯罪
      2.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均为超过6个月的实际徒刑
      3. 3.前罪的实施距后罪的实施不超过5年
      4. 4.按照案件之情节,基于以往一次或数次之判刑并不足以警戒行为人,使其不再犯罪,故应以累犯对其加以谴责
    3. 三 对累犯的处罚
      1. 1.应将对犯罪可科处的刑罚的最低限度提高1/3,最高限度维持不变
      2. 2.对累犯加重处罚不得超过以往各判刑中所科处的最重刑罚
  • 第五节 刑期的扣除
    1. 一 因诉讼措施引致的扣除
      1. 1.如嫌犯被判处徒刑,应将其相关诉讼程序中被拘留和羁押的时间从所判徒刑中予以扣除
      2. 2.如嫌犯被判处罚金,倘其曾在相关刑事诉讼程序中被拘留和羁押,应以剥夺自由1日折抵1日罚金的方法予以扣除
    2. 二 因前判刑罚引致的扣除
    3. 三 因在澳门以外所受的诉讼措施或刑罚引致的扣除
  • 第六节 缓刑
    1. 一 缓刑
      1. (一)缓刑的概念和意义
      2. (二)缓刑的适用条件
      3. (三)缓刑期间的义务、行为规则和考验制度
      4. (四)缓刑的法律后果
  • 第七节 刑罚执行的变更
    1. 一 假释
      1. (一)假释的概念
      2. (二)假释的条件
      3. (三)假释期间
      4. (四)假释期间的义务、行为规则和考验制度以及相关法律后果
    2. 二 刑罚的延长
      1. (一)对倾向性不法分子刑罚的延长
      2. (二)对酗酒者及等同者刑罚的延长
  • 本章核心内容
    1. 第一节
    2. 第二节
    3. 第六节
    4. 第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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