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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就业歧视的司法认定
摘要
近年来,隐性就业歧视的问题日益凸显。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风险,往往采用更隐蔽的、不易察觉的方式对劳动者进行差别对待。我国关于歧视的司法认定标准不完善,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导致隐性的就业歧视行为在实践中难以得到认定。本文通过借鉴美国、中国台湾的司法裁判经验,试图构建一套系统的,具有操作性的,以差别对待、法律禁止的歧视事由为核心的司法认定标准。在此基础上,以当事人平等和分配正义为原则,重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减轻劳动者所担负的过重举证义务,并建立用人单位档案保管、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打破劳动力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现状。上述制度相互作用,层层推进,有助于法院认定用人单位是否构成隐性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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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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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问题的提出:隐性就业歧视
- (一)隐性歧视与其他相近概念的辨析
- (二)隐性歧视的构成要件
- (三)隐性歧视的司法认定困境——以C先生案为例
- 1.司法认定标准不完善
- 2.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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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隐性就业歧视的司法认定标准
- (一)隐性歧视案件的裁判经验
- 1.中国台湾江慧君案
- 2.美国桑德福案
- 3.霍普金斯案
- (二)差别对待的判断标准
- (三)法律禁止的歧视事由的判断标准
- 1.对歧视事由的刻板印象
- 2.收集与歧视事由相关的信息
- 3.关于歧视事由的统计数据
- (一)隐性歧视案件的裁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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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隐性就业歧视认定的配套制度建设
- (一)构建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 (二)建立用人单位档案保管制度
- (三)规定用人单位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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