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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废弃论”之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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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新胜 ,2007年7月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曾任副研究员,2012年7月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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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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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废弃论”的理论批判:从功能到原则
- (一)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独特功能:主动救济
-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
- 三 “废弃论”的实践批判:导致败诉方丧失向司法寻求公正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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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废弃论”的比较法批判:已被撤销的仲裁裁决难以得到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 (一)法国实践:自相矛盾
- (二)美国实践:拒绝执行已被撤销的仲裁裁决
- (三)其他国家实践:基本排除已被撤销的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
- 五 结语: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在坚持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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