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困境及对策
摘要
当前,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已成为共识,但实践中存在大量程序性缺失与技术性障碍:许多文化生产力强的个人及民间组织,因不符合有关规定而被排除在承接主体之外;文化服务的特殊性决定了部分公共文化服务只适合由特定的承接主体承接,无法适用现行的政府采购规定;文化服务内容宽广、庞杂,究竟有哪些服务项目可以购买,地方政府的规定并不明确。建议拓展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承接主体范围,明确自然人亦可作为承接主体;在《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公共文化服务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重新界定公共文化服务的范畴,从需求者角度出发,进一步细化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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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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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新形势
- (一)文化需求构成民生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二)政府购买是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 (三)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政策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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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相关规章制度不适应现实需求
- (一)《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合同实质不平等
- (二)法定购买程序适用困难
- 1.文化服务主体特殊
- 2.文化服务客体特殊
- (三)购买内容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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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健全规章制度推进政府购买
- (一)拓展政府购买承接主体的范围
- (二)明确购买程序
- (三)细化购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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