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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用人单位应参保未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机制研究
摘要
由于劳动关系双方的不平等地位,实践中仍存在大量因用人单位违法未为职工参保缴费,导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权益受损的情况。目前各地对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期限、标准、补缴所产生待遇等做出限制性或惩罚性规定,出现不同程度的无法补缴、补缴期限受限、补缴标准过高、补缴年限无法跨地区转移、补缴后产生的权益远远低于正常缴费所产生权益等情况,甚至出现补缴后待遇比不补缴待遇更低的现象。本文通过对有关观点的剖析,建议广东省应统一补缴的条件、年限及标准,取消对补缴人员待遇的惩罚性规定,加大对正常参保缴费的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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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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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应参保未参保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背景分析
- (一)用人单位应参保未参保职工补缴需求
- (二)应参保未参保职工补缴养老保险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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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机制现状
- (一)广东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机制概况
- (二)部分外省市的先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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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广东省应参保未参保职工补缴养老保险现行做法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存在的问题
- 1.补缴门槛过高损害职工权益
- 2.补缴期限受限导致补缴意义不大
- 3.补缴成本过高迫使职工放弃补缴
- 4.补缴后产生的权益过低严重损害职工利益
- (二)产生各种补缴问题的原因
- 1.业务办理部门为避免审计风险
- 2.补缴产生的权益如果等同于正常缴费将导致对正常缴费人群的不公平
- 3.补缴产生的权益如果等同于正常缴费将冲击正常缴费
- (三)对补缴所存在问题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分析
- 1.合法性方面
- 2.合理性方面
- (一)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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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关于广东省应参保未参保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机制的建议
- (一)统一补缴的条件、年限及标准
- (二)取消对补缴人员待遇的惩罚性规定
- (三)加大对正常参保缴费的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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