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欠缺就业证件情形下外国人劳动权益保护问题
摘要
依法取得就业证件是外国人在华就业合法化的关键,对于欠缺就业证件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如何定性,本文提出在实践中有两种不同做法,一种是认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无效处理;一种是认定劳动者主体不适格,从而排除劳动法的适用,作为普通民事关系处理。从理论上而言,就业证件的欠缺与劳动关系的认定并无关联,其所影响的是劳动关系能否受到法律保护,即无效劳动合同问题,因而相关争议应当纳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在实体权益方面,本文认为应当基于人权保护理念,保障外国人基本的劳工权利,并按照就业证件欠缺的过错责任,支持其合理的合同无效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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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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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外国人就业证件制度概况
- (一)就业证件类型
- (二)就业证件的申请义务主体
- (三)就业证件的有效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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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欠缺就业证件对用工纠纷影响的实践梳理
- (一)纠纷解决程序的差异
- 1.作为民事关系处理,劳动仲裁不予受理
- 2.认定劳动合同无效,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 (二)实体权益的裁判差异
- (一)纠纷解决程序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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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欠缺就业证件情形下用工纠纷的性质分析
- (一)欠缺就业证件不应影响劳动关系的判定
- (二)否认劳动关系不利于就业证件制度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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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欠缺就业证件情形下实体权益处理问题
- (一)应当保障非法就业外国人的基本劳动权利
- (二)对劳动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应分情形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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