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强迫得利:类型化、界分与体系融合
摘要
债法理论研究是我国民法学近年来的研究重点,作为独立债之原因的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更是被广为讨论。但对于强迫得利而言,似乎已有默认的共识,实践中亦按照“强迫得利不发生返还请求权”处理。然而,如是见解是否得当,值得探究。《中国民法典草案》设专章规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个中规范对强迫得利法的规范是否妥适,亦可研究。以类型化归纳审判实践之强迫得利纠纷,逐一检讨,可知传统理论能够适应实践需求。理论上区分强迫得利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情形,对比强迫得利各情形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子类型的异同,可知强迫得利在制度层面并无独立之必要。结合我国民法典草案规范,强迫得利的规范设计有两种方案。
作者
陶鑫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典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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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强迫得利之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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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强迫得利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界分
- (一)强迫得利本体论
- (二)强迫得利区分论
- 1.与无因管理
- 2.与不当得利
- 3.小结
- 三 强迫得利的规范设计
- 四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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