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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转向的责任限度:刑事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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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敬力嘉 ,1991年生,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博士。现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青年特岗学者,网络治理研究院副院长,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教义学、信息网络犯罪、数据合规。在《法学研究》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著有《信息网络犯罪规制的预防转向与限度》,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1项,省部级项目2项。曾获第二届全国刑法学优秀学术著作奖(2014-2020)二等奖等多项重要学术奖励,撰写的资政报告曾获中央领导重要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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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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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事责任的功能:刑事归责的基准
- 一 责任原则的功能化
- 二 消极责任原则视域下刑事责任的功能
- 三 坚持消极责任原则的必要性
- 四 抽象危险犯的责任判断需遵循消极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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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间接刑事责任的否定
- 一 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刑事责任的概念厘定
- 二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纯正不作为刑事责任不是间接刑事责任
- (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不纯正不作为犯属性
- (二)对“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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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不纯正不作为犯刑事责任的认定
- 一 刑事责任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
-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功能分化
-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中心价值
- 二 刑事责任根基: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义务
- (一)刑事作为义务的内涵:网络信息安全保护
- (二)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义务的边界
- 三 刑事责任认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展开
- (一)“消极作为”的实行行为之否定
- (二)中立行为帮助的否定
- (三)直接控制说的否定
- (四)不纯正不作为犯路径的展开
- 一 刑事责任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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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实质预备犯刑事责任的认定
- 一 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及其判断
- (一)实质预备犯客观行为不法的核心:对法益的抽象危险属性
- (二)事实性预备行为的适格性
- 二 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及其判断
- (一)行为人行为计划的体系地位: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 (二)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具体类型
- (三)实质预备犯的犯罪形态
- 三 正犯归责模式的理论价值:行为不法的类型化
- 一 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及其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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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作为犯刑事责任的认定
- 一 保护集体法益的情节犯与抽象危险犯
- 二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 (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刑事责任的认定
- (二)非法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刑事责任的认定
- 三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1款第(2)、(3)项刑事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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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网络化传统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 一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 (一)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
- (二)避免重复评价
- (三)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 (四)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 二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 (一)本罪所保护法益:现实的公共场所秩序
- (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与“造成严重后果”的界定
- 三 智慧金融背景下非法集资犯罪共犯刑事责任的认定
- (一)非法集资犯罪共犯范围过度扩张的表现
- (二)非法集资犯罪共犯范围过度扩张的原因
- (三)对非法集资犯罪共犯范围过度扩张的反思
- (四)非法集资犯罪共犯范围过度扩张的教义学限缩
- 一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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