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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转向的责任限度:刑事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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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力嘉 ,1991年生,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博士。现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青年特岗学者,网络治理研究院副院长,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教义学、信息网络犯罪、数据合规。在《法学研究》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著有《信息网络犯罪规制的预防转向与限度》,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1项,省部级项目2项。曾获第二届全国刑法学优秀学术著作奖(2014-2020)二等奖等多项重要学术奖励,撰写的资政报告曾获中央领导重要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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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转向的责任限度:刑事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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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第一节 刑事责任的功能:刑事归责的基准
    1. 一 责任原则的功能化
    2. 二 消极责任原则视域下刑事责任的功能
    3. 三 坚持消极责任原则的必要性
    4. 四 抽象危险犯的责任判断需遵循消极责任原则
  • 第二节 间接刑事责任的否定
    1. 一 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刑事责任的概念厘定
    2. 二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纯正不作为刑事责任不是间接刑事责任
      1. (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不纯正不作为犯属性
      2. (二)对“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批判
  • 第三节 不纯正不作为犯刑事责任的认定
    1. 一 刑事责任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
      1.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功能分化
      2.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中心价值
    2. 二 刑事责任根基: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义务
      1. (一)刑事作为义务的内涵:网络信息安全保护
      2. (二)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义务的边界
    3. 三 刑事责任认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展开
      1. (一)“消极作为”的实行行为之否定
      2. (二)中立行为帮助的否定
      3. (三)直接控制说的否定
      4. (四)不纯正不作为犯路径的展开
  • 第四节 实质预备犯刑事责任的认定
    1. 一 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及其判断
      1. (一)实质预备犯客观行为不法的核心:对法益的抽象危险属性
      2. (二)事实性预备行为的适格性
    2. 二 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及其判断
      1. (一)行为人行为计划的体系地位: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2. (二)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具体类型
      3. (三)实质预备犯的犯罪形态
    3. 三 正犯归责模式的理论价值:行为不法的类型化
  • 第五节 作为犯刑事责任的认定
    1. 一 保护集体法益的情节犯与抽象危险犯
    2. 二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1. (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刑事责任的认定
      2. (二)非法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刑事责任的认定
    3. 三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1款第(2)、(3)项刑事责任的认定
  • 第六节 网络化传统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1. 一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1. (一)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
      2. (二)避免重复评价
      3. (三)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4. (四)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2. 二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1. (一)本罪所保护法益:现实的公共场所秩序
      2. (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与“造成严重后果”的界定
    3. 三 智慧金融背景下非法集资犯罪共犯刑事责任的认定
      1. (一)非法集资犯罪共犯范围过度扩张的表现
      2. (二)非法集资犯罪共犯范围过度扩张的原因
      3. (三)对非法集资犯罪共犯范围过度扩张的反思
      4. (四)非法集资犯罪共犯范围过度扩张的教义学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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