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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境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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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贺海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第三届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粤港澳大湾区重大法治问题研究”课题组首席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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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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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社会主义法治的自我表达和几种学理解释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法治体系与法的本质
- 1.1982年的历史地位
- 2.“党内法规体系”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 3.法的本质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几种学理解释
- 1.主权结构论
- 2.宪法惯例论
- 3.党导立宪论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特殊法理学
- 1.一般法理学和特殊法理学
- 2.党内法规体系概念辨析
- 3.法律一元论与多重主权代表论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法治体系与法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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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西方文化背景下的欧美法理学
- (一)西方的社会想象
- (二)西方的中国想象
- (三)西方法理学:特殊法理学还是一般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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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历史唯物辩证法视角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 (一)两种方法论视角下的最低限度的法治概念
- (二)历史终结论的不同表达
- (三)开放性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 (四)有待发展的后小康社会法理学
- 四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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