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
现代城市社区的双重二元性及其发展的中国路径
作者
肖林 2009年获得清华大学社会学博士学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硕士生导师,城市社会学研究室(原组织与社区研究室)副主任,民政部“全国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专家委员会”青年委员。研究方向:城市社会学和社区研究。曾在《社会学研究》《社会学评论》《南京社会科学》等核心期刊发表关于城市社区治理方面的学术文章。
参考文献 查看全部 ↓
现代城市社区的双重二元性及其发展的中国路径
可试读20%内容 阅读器阅览
现代城市社区的双重二元性及其发展的中国路径
一 问题的提出
多年来,我国在社区理论研究和社区建设实践上都取得了丰富的成果,但同时仍然存在很多对“社区”的片面认知和主观想象,值得我们反思。
首先是理论层面的讨论。笔者概括为以下几种不同假设或预设。一是“功能替代原因假设”,认为单位制解体后“社区”能够取代单位制而发挥基层社会整合的作用,“单位人”在成为“社会人”之后会进一步自动地转变为“社区人”。这类观点把社区可能发挥的特定功能视为其生成和发展的原因,从而忽视了现实社区发展所需要的前提条件和存在的种种障碍。二是“城市现代化和社区消亡论假设”,认为随着全球化、市场化和社会分工的不断发展,现代城市社区已经逐渐失去传统的“共同体”特征而成为“互不相关的邻里”,似乎市场越发达、社会服务越完善,人们对地方性空间的依赖性就越弱,相应地就更应该去关注“脱域的共同体”而非邻里社区。这类观点过于强调“现代性”因素对“传统”的销蚀作用,而忽视了邻里生活即使在现代化条件下仍然是人们最为自然的一种联系方式和生活方式,它不仅涉及直接物质利益的满足,而且与人们深层次的精神需求满足和基本的人性密切关联。三是“公民社会导向假设”,认为城市社区能够充分发育成不需要国家干预的、完全自治的“共同体”,而且在社区自治的基础上能够进而有助于独立的公民社会的出现。这类观点大多沿用“国家—社会”二分法把两者看作此消彼长的对立关系,既忽视了两者彼此渗透、互相影响和塑造的关系,也忽视了“国家”和“社会”两者内部都发生了分化而且其边界在基层社区中都变得模糊不清的现状。
其次是实证层面的一些讨论。这些讨论在笔者看来或多或少都存在以偏概全的问题,属于某种“社区简化论”,其直接原因在于以某种类型的社区来代替整体,以社区的某个侧面来代替全貌,或者以社区发展的某个阶段来推断一般趋势。比如:有些研究认为邻里关系在传统街坊式小区最浓厚而在新型商品房小区最淡薄;并且认为社区参与程度普遍较低且不平衡,社区只对弱势群体和老年人群体才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中青年居民缺乏吸引力。事实上,很多新型物业小区内的邻里交往丰富多彩,即便工作繁忙的中青年业主也非常踊跃地参与自发的社区活动。再比如,有的研究把小区业主维护房产权益的“物业自治”等同于“社区自治”,或者说把内涵更为丰富的社区建设简化为物质利益领域的维权行动。其实,很多因突发性维权事件而临时团结起来的小区业主在维权运动告一段落之后都面临着如何回归日常生活展开多层次的社区建设的问题。还有些研究似乎把社区当作了一个先天存在的自在之物,忽略了社区的“生成性”和新型物业小区的“社区化”过程,并由此研究社区治理结构和社区组织间关系的问题;特别是存在着把“社区研究”简化为对社区正式组织(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等)及其组织间关系研究的倾向。另外,还有些研究在研究对象上,过多地关注了社区精英(既包括业主维权骨干,也包括居委会主导下的积极分子)和冲突性事件,而忽视了普通社区成员和日常生活实践的视角。
因此,我们需要回到理论原点来分析“现代城市社区”究竟有什么样的基本属性,同时结合中国的当下实践来分析在社会转型和市场化、城市化进程中,新型城市社区发展的中国路径又有哪些显著特征。
二 现代城市社区的双重二元性
在本文中,“现代城市社区”的现实原型是住房商品化和私有化改革之后出现的以物业管理小区为物理边界的相对独立的城市居住单元。其区别于传统城市邻里社区的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住房产权私有、通过付费方式获得市场化或准市场化物业管理和服务、有共同居住利益和集体消费体验、有明确的成员资格、排他性享用的配套设施、有着比较清晰的边界(空间范围和象征性边界),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定的社区认同和社区归属感。
(一)共同体与社会的二元性
“共同体”(Gemeinschaft)与“社会”(Gesellschaft)是德国著名社会学家滕尼斯(1999)对人类关系和结合形式做出的抽象二元划分法和理想类型。滕尼斯的理论带有浓厚的心理学色彩,他(1999:31)认为“一切社会的实体都是心理的本质的人造物,它们的社会学的概念同时也是心理学的概念”。因此,在滕尼斯那里,前者是指由“本质意志”(表现为本能、习惯和记忆)推动的,以统一和团结为特征的社会联系和组织方式,它以血缘(家庭)、地缘(村庄)和精神共同体(友谊或信仰团体)为基本形式。后者则是由“选择意志”(表现为深思熟虑、决定和概念)所推动的,有明确目的并以利益和契约为基础的社会联系和组织方式,特别是财产的联合形式,如企业法人、股份公司、协会等乃至国家。在滕尼斯(1999:54)看来,“共同体本身应该被理解为一种生机勃勃的有机体,而社会应该被理解为一种机械的聚合和人工制品”。所以,“共同体”里的结合大于分离,而“社会”里的分离大于结合。同时,“共同体是古老的,社会是新的”(滕尼斯,1999:53),随着市场化、城市化和个人主义的普遍发展,天然形成的“共同体”不可避免会被人为设计的“社会”所不断取代。笔者曾指出,在中国城市社区中,滕尼斯的“共同体”和“社会”、韦伯(2005)的“共同体”关系与“结合体”关系的层面同时存在。前者表现为地域内的兴趣团体和非正式组织、邻里的日常交往等,后者表现为正式组织(特别是业主组织、物业公司)与基于产权的各项制度安排(《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如果将这两个方面简单概括描述为社区生活建设和社区制度建设,我们会发现它们之间存在着互相影响甚至互为因果的关系(肖林,2011)。笔者在此进一步地用表1来概括现代城市社区中存在的“共同体与社会的二元性”特征。
检索正文关键字
章节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现代城市社区的双重二元性
- (一)共同体与社会的二元性
- (二)国家与社会的二元性
-
三 转型时期现代城市社区发展的中国路径
- (一)房地产市场与阶层化社区的形成
- (二)新型城市社区中“共同体与社会的二元性”的生成性
- (三)新型城市社区中“国家与社会的二元性”的非同步性
- (四)负面外部环境对新型城市社区发展的推动作用
- (五)社区人口结构变化对新型城市社区发展的影响
- (六)新型城市社区:城市化和网络化、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的微观结合点
- 四 简短的结论
相关文献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