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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诊疗方案的说明义务
摘要
自《侵权行为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对替代医疗方案应承担说明义务以来,相关司法诉讼屡见不鲜。然而,由于法律对替代医疗方案之概念无明确定义,故司法实践中对相关说明义务的处理较为困惑。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做了以下探讨:(1)梳理及分析我国对替代医疗方案之概念的理解分歧点,论证替代医疗方案之定义;(2)对近年日本最高裁判所相关判例展开逐一考察、分析及归纳;(3)阐述日本法对替代医疗方案之说明义务的处理要点—大致依照替代医疗方案是否为临床标准治疗方案进行分类,对各类情况下的说明义务的产生、说明义务的范围及说明程度做不同处理;(4)论述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作者
夏芸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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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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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问题及考察对象
- (一)提出问题
- (二)问题的梳理
- 1.“替代医疗方案”概念
- 2.“替代医疗方案”说明义务的范围
- 3.“替代医疗方案”说明义务的程度
- (三)本文考察对象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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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判例介绍
- (一)自然分娩案
- 1.事实概要
- 2.(2005年)最高裁判决要旨
- (二)脑动脉瘤手术案
- 1.事实概要
- 2.(2006年)最高裁判决要旨
- (三)乳房保留手术案
- 1.事实概要
- 2.(2001年)最高裁判决要旨
- (一)自然分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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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判例分析
- (一)自然分娩案
- 1.要点归纳
- 2.分析
- (二)脑动脉瘤手术案
- 1.要点归纳
- 2.分析
- (三)乳房保留手术案
- (一)自然分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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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总结
- (一)标准可替代诊疗方案
- 1.一般情况下,对标准替代诊疗方案,不要求医生履行说明义务;但在某些特殊理由下,医生须承担说明义务。
- 2.标准替代诊疗方案说明义务一旦发生,说明程度要求严格
- (二)尚未成为临床标准的替代诊疗方案
- (三)关于实施义务
- (一)标准可替代诊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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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借鉴意义
- (一)对医患关系冲突的柔软处理手法
- (二)合理医生兼顾具体患者的二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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