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占有保护主体论之检讨

摘要

我国《物权法》第245条在文本表述上未能明确可以适用占有保护规则的主体范围,这片模糊的地带被留予理论学说加以解释。为此有些观点认为,占有保护规则的适用主体应当包括间接占有、无权占有,而不应当包括占有辅助。检讨这些观点,可发现间接占有保护说的必要性不强、无权占有保护说的基础不牢、占有辅助不受保护说脱离实践问题。

作者

杨兴岳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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