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网约车服务中的平台与司机法律关系研究
摘要
共享经济时代,互联网创造了众多新型商业模式,“滴滴出行”“神州专车”等众多网约车平台迅速发展。2016年11月实施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将网约车纳入出租车行业,但是,未确认网约车司机与平台之间的关系,由此引发了司机与平台法律关系界定不明、平台运营权责不统一等问题。网约车司机与平台的法律关系,应按运营模式作不同划分。根据公平原则,构建符合网约车行业特点的新型劳动关系,将灵活用工形式纳入有效监管体系。在此基础上,亦当考虑司机对平台的从属性,在侵权责任认定上宜给予司机适当倾斜保护,以体现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立法宗旨。
作者
高煜宸 ,国家税务总局常熟市分局科员,厦门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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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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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网约车行业发展历程和规制现状
- (一)发展历程
- (二)评价《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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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网约车平台与司机法律关系探析
- (一)我国现行主流学说
- 1.劳动关系说
- 2.雇佣关系说
- 3.居间关系说
- 4.承揽关系说
- (二)本文观点
- 1.认定平台与司机构成劳动关系标准较严格
- 2.平台与司机双方不宜认定为雇佣关系
- 3.居间关系仅适用于顺风车业务
- 4.C2C平台与司机双方不构成承揽关系
- (一)我国现行主流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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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网约车平台与司机法律关系之司法案件研究
- (一)涉平台与司机法律关系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 1.诉讼案件分布情况
- 2.发生诉讼案件的事实
- (二)不同业务模式下法律关系确定
- 1.快车模式下平台与司机关系定性不统一
- 2.专车模式下平台与司机关系以劳动合同为主
- 3.顺风车模式下平台与司机关系多为居间关系
- 4.各主体主张依据及法院判决理由统计与研究
- (三)法律关系对确定侵权责任主体的影响
- 1.快车模式下侵权纠纷频出
- 2.网约车侵权类型较单一
- 3.法律关系界定与侵权责任分配
- (一)涉平台与司机法律关系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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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构建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新型劳动关系
- (一)新型劳动关系:利益平衡下的普遍性标准和特殊性标准
- 1.普遍性标准
- 2.特殊性标准
- (二)实务操作:网约车不同业务模式下法律关系确定
- 1.快车业务
- 2.专车业务
- 3.顺风车业务
- (三)相关保险制度的完善
- 1.现行保险法律规则存在的问题
- 2.解决建议
- (四)新型劳动关系下侵权责任机制的构建
- 1.专车业务的侵权责任承担
- 2.快车业务的侵权责任承担
- 3.顺风车业务的侵权责任承担
- (一)新型劳动关系:利益平衡下的普遍性标准和特殊性标准
-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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