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网络服务提供者公法审查义务研究
摘要
从澳大利亚通过的新法案到英国发布《在线危害白皮书》,以及欧盟近期修订版权法,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置过滤(技术性审查)义务都备受关注。回到中国,现行立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审查义务的规定存在“悖论式并行”的现象,即私法上免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公法上却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审查义务。这种“悖论式并行”导致避风港规则处于公法的“阴影”之下,影响其稳定性。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公法审查义务的履行在实践中面临着困境。欲突破此困境,应对公法审查义务进行技术性定位,即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限定于以合理的技术性措施审查用户内容。本报告就技术性审查的实施机制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包括审查范围、审查措施、审查标准、公私合作、审查错误的救济和民事赔偿责任的限制。
作者
姚志伟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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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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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网络服务提供者公法审查义务的现状:模式与困境
-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公法审查义务模式
-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公法审查义务面临的困境
- 1.全面审查的巨大负担
- 2.违法性判定的困难
- 3.缺乏清晰的违反审查义务判断标准
- 4.义务履行的两难
- 二 困境的突破进路:网络服务提供者公法审查义务的技术性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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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网络服务提供者技术性审查实施机制的具体建议
- (一)技术性审查的义务范围
- (二)技术性审查的主要措施
- (三)技术性审查的法律标准
-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监管机构的合作治理
- (五)审查错误的救济
-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审查错误的民事责任豁免问题
-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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